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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金融消費領域高發五類案件 假消息致股票虧損可獲賠

  • 發佈時間:2016-03-15 07:25:0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買股票、買期貨、買保險……在這些金融領域遇到“貓兒膩”,消費者該如何維權?昨天,市一中院通報了金融消費領域五大類高發案件。其中,對於眾人關注的股票問題,法院明確表示:假消息致股票虧損,股民可以獲賠。

  證券虛假陳述要擔賠償責任

  “近三年來,據不完全統計,僅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就受理了200余件。”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長張家華介紹,此類糾紛往往是資訊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致使投資人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遭受損失。

  法院認為,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産生虧損。滿足上述條件,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賠,一般可以得到法院支援。

  “如果股票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前已經賣出、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等不在此列。”張家華強調。

  保底理財一般被認定為無效

  理財産品帶來的糾紛也日漸增多。

  此類糾紛多為客戶將資産交給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受託人,由受託人將該資産投資于期貨、證券或其他金融形式。此後發生虧損,客戶要求金融機構依照保底條款的約定返還本金並支付收益,但金融機構往往以客戶自擔風險為由予以拒絕。

  “金融消費者在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理財時,為規避風險,多在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張家華説,但在司法實踐中,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原則上不予以保護,應被認定為無效。同時,保底條款是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是當事人、尤其是委託方締約協議實質目的所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底條款無效,也必然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有時無效

  投保人發生意外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常以保險合同存在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

  “免責條款存在的初衷,是為了管理、調控風險,故相關法律對免責條款進行了規範。”張家華介紹,在簽署保險合同後,如遇以下幾種情況,被保險人可以要求賠償: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或者未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格式條款存在免除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情形。

  另外,期貨交易糾紛、銀行卡糾紛也是近年來高發案件。

  期貨交易糾紛多為因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發佈虛假資訊、操縱期貨交易市場等行為,導致客戶在進行期貨交易時發生虧損,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客戶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的糾紛。

  銀行卡糾紛多為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後未及時還款,發卡行向客戶收取高額利息、複利、滯納金等,雙方産生爭議訴至法院;或為客戶銀行卡被盜刷,客戶及發卡行就責任問題發生糾紛。

  法官提示,在銀行卡被盜刷後,持卡人應注意保存、固定“人卡分離”的證據,如向派出所報警,持卡到銀行進行轉賬或取現等,以便訴訟維權時具有更大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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