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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呼和浩特工商部門:“打折商品不退換”為霸王條款

  • 發佈時間:2016-03-14 18:4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張瑾嫻 王靜  責任編輯:吳起龍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消費者劉梅(化名)在商場購買了一件羊絨大衣,大衣原價3390元,打折後1700元。可是交款之後店員提醒她稱:“打折商品由於號碼不全,所以不退不換”。

  大衣很合適,劉梅沒想過要進行退換,可是服務員的提醒卻讓她難以理解。“難道商品打了折,品質、服務也打折了嗎?消費者的權利也打折嗎?”帶著這一連串的疑問,劉梅諮詢了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賽罕區分局。

  賽罕區工商分局市場規範管理股負責人表示,“打折商品不退換”是霸王條款,商品打折品質不能打折。

  劉梅得知,此次消費中,雖然她以較低價格購買了這件大衣,但經營者不能因此免除保證産品品質合格的責任,仍然要對出售的商品承擔品質保證義務。

  據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換”作為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同時,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消協提醒消費者,根據《消法》規定,銷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務的法定或約定義務,除非商家明示售賣商品有品質瑕疵,並明確告知顧客瑕疵所在,以及成交後不退不換的規定。斷碼、清倉等“打折”的商品是享有“三包”服務的商品,與正常的商品沒有差別。但是,如果商家標明瞭商品是“處理品”,那麼就不在“三包”範圍內。

  在2016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門再次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注意貨比三家,不要被低價所誘惑,一定要分清自己所購買的商品到底是打折商品還是處理商品。但在現實消費中,不少商家對此告知不足。消費者購物時可在相關票據上對商品進行明確,以便日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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