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判例|賣假冒鐵觀音、金駿眉、大紅袍,“京客隆”被判賠200萬!
消協組織比較試驗結果顯示
超市及網店成為假冒茶葉的重災區
尤其是禮盒包裝最容易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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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講述的消費維權“打官司”的事兒
就與假冒茶葉有關
超市因銷售假冒食品
被判“退一賠十”共計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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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花20萬在京客隆超市購買了
鐵觀音、大紅袍、金駿眉等茶葉
經“産地”有關部門證明為假冒産品
起訴要求退貨款並索賠200萬元
2015年8月28日至11月20日,北京市民劉某先後在京客隆宋家莊店購買了100余盒商品名稱為“聚馨福茶葉”的茶葉商品,購物金額共計200476元,商品單價從198元到1380元不等。
▲資料圖
劉某買的茶葉具體包括:標稱福建省安溪縣虎邱大尖峰茶廠生産的安溪鐵觀音5盒,標稱福建省安溪縣南苑茶廠生産的茶葉(鐵觀音)及鐵觀音18盒,標稱福建省武夷山市奇桂岩茶廠生産的大紅袍3盒和金駿眉4盒,標稱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桐木博正茶廠生産的金駿眉10盒,標稱福建省武夷山市禦尚北苑茶業有限公司生産的大紅袍21盒和金駿眉106盒。
其後,劉某以所購産品涉嫌假冒為由,向福建省武夷山市、安溪縣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舉報,並提供了所購茶葉商品外包裝照片及標簽上的衛生許可證及生産許可證等資訊,得到反饋資訊均表明,其所購茶葉屬於許可證係偽造或已失效,或冒用他人廠名、認證標誌的假冒商品。
如,武夷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劉某反饋,2017年8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經對武夷山市奇桂岩茶廠核實,當事人聲明與京客隆宋家莊店(聚馨福茶葉)從未有過委託生産、銷售的關係,從未生産圖示中此類型包裝的“大紅袍”“金駿眉”,該廠廠名、廠址、生産許可證、電話、網址被他人冒用;産品屬於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認證標誌的假冒商品。
▲判決書提到的相關部門反饋資訊
隨後,劉某向豐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退貨並連帶退還食品價款200476元,並支付賠償金2004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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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假冒食品無法保證其合法來源
存在危害公眾身體健康的風險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京客隆銷售假冒食品行為可推定為明知
判決支援“退一賠十”
一審中,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認為,劉某在進行上述舉報投訴時未提供實物,不能證明投訴舉報商品係從該公司購買的。此外,還提交聯營合同書,稱即使訴爭商品是其出售的,也應根據聯營合同由北京聚馨福茶業有限公司承擔産品品質責任。劉某則堅持只起訴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本案中,劉某在京客隆宋家莊店購買了訴爭商品,經相關監管部門認定係假冒廠名、廠址、認證標誌的假冒食品,雖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稱假冒食品並不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假冒食品無法保證其合法來源,無法保證其生産經營過程得到嚴格監控,更無法保證其經過法律要求的相關檢驗等,存在危害公眾身體健康的風險,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銷售假冒食品的行為,可推定為明知,故對於劉某要求退貨退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雖劉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身體損害係由於本案訴爭食品導致,但上述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法院據此判決支援劉某的“退一賠十”訴訟請求,判令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宋家莊店、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劉某購物款200476元,賠償劉某2004760元;劉某退還所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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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假冒食品未經合格檢驗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終審判決維持“退一賠十”原判
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共同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並改判駁回劉某的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劉某從京客隆宋家莊店所購買茶葉係假冒廠址、廠名等的假冒商品,而該假冒商品係消費者直接飲用品,如果該茶葉並未經過産品來源及生産過程等的監控與檢驗,會直接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這也是相關法律制定懲罰性賠償的用意初衷,而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作為直接經銷單位理應對關乎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茶葉等食品的進貨渠道嚴格把關,以期最低限度的防止針對不特定群體消費者權益侵害的發生。
▲判決書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因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並未盡到相應把關責任,以致出現大量銷售茶葉存在問題,故一審法院從充分維護消費者利益角度出發,推知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係明知並無不當。因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所銷售的上述商品係假冒商品,未經合格檢驗,自然不宜認定為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産品。
法院審理認為,據劉某自述,其食用該茶葉後出現身體不適症狀並提交相關診斷證明、處方,上述證明雖不能直接確定劉某身體不適確與其所購上述茶葉存在直接關係,但從消費者身份角度出發,在不能合理排除二者之間的關聯性情況下,綜合考慮本案所涉商品屬假冒廠址、廠名、生産許可證、認證標誌等的假冒商品,一審法院對於劉某十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援是適當的。
2018年12月29日,二審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駁回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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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段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