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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並非電商平臺 朋友圈賣面膜沒“法”治?

  • 發佈時間:2015-04-09 07:0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朱巍  責任編輯:謝淩宇

  朋友圈並非是電商平臺,很難適用消保法關於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形式。

  據報道,朋友圈那些用“曬對話”、“曬記錄”等進行微商的活動很多存在“水分”。那些看來真切的賣家“曬出來”的交易記錄等資訊,竟然是由軟體“製作”出來的。部分賣面膜的微商甚至有了“傳銷化”趨勢。

  微信朋友圈與一般社交工具不同之處在於“私密性”,説到底,都是些“知根知底”的熟人,畢竟“兔子不吃窩邊草”,所以,大家更願意去相信朋友圈的資訊,行銷效果也就更好。如此一來,相對封閉的朋友圈逐漸變為了生意圈。

  朋友圈行銷法律規制的難點在於,朋友圈並非是電商平臺,很難適用消保法關於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形式。同時,朋友圈的表達屬於網民民事表達自由領域,相關表達資訊內容也不屬於純粹商業廣告性質,因此,工商管理部門也很難對其按照廣告法等強制性規定進行約束。

  從現有法律制度上講,在朋友圈遭受消費者權益損害,只能向經銷者和生産者主張權利,朋友圈的平臺服務提供者僅承擔“通知刪除”的責任,而非電商平臺責任形式。國家監管部門,也不能依法對朋友圈的“廣告”行銷資訊事先監管。因此,從法律適用角度看,朋友圈行銷還是個空白。

  對於監管部門來説,對於純行銷號,要比照網路廣告進行監管,對於一些屢現問題的公號,應及時發佈“黑名單”制度。對於立法者來説,需要重視如何規制自媒體的行銷情況,借鑒網路實踐出現的問題,對現有法律空白及時進行修補。

  對於網民來説,不要輕易相信“有圖有真相”的行銷。應保存好相關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一旦發現涉嫌詐騙、傳銷的資訊傳播,應立即向平臺服務者發出通知,並立即向工商部門和網路監管部門舉報。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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