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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紅頂仲介”能否消除環評亂象

  • 發佈時間:2015-03-20 02:31:0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非常評

  據報道,環保部部長陳吉寧3月17日主持召開環保部黨組會議,會上原則通過了《環境保護部關於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和《環境保護部黨組關於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謀取私利的規定》。陳吉寧此前承諾,環保部所屬事業單位的8個環評機構,今年將率先從環保部脫離,其他地方的也要分批分期全部脫離,逾期不脫離,一律取消環評資質。此舉引發廣泛關注。

  公眾不應繼續被排斥在環評之外

  自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在公益訴訟和污染監察方面都有了可觀變化,但在作為環保第一道鐵閘的環評中,公眾參與卻還沒發生明顯改觀。

  都知道,環境保護須採取“預防原則”,而環評就是“預防原則”的體現,它必須前置、獨立。而環評紅頂仲介,動輒帶來環評壟斷、權力尋租等問題。在此情境下,推進政事脫鉤,確實有助於遏制“戴著紅頂賺黑錢”亂象。

  但應認識到,整治“紅頂仲介”或環評單位市場化,都是厘清環評亂象的開始。若止于取消,固然讓環評市場更加公平,但至於能否有效保護環境,在目前制度下仍留有疑問。那目前制度安排有什麼短板?究其關鍵,在於作為污染受害者的公眾被排斥在環評之外。就連徵集民意的基礎性制度設計——聽證會制度也常淪為虛設。

  此前,針對環評異化為“花錢辦證”的亂象,環評業內有兩種看似截然相反的呼聲:一是取消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把側重點放在規劃環評和政策環評上;二是加強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前者可讓立項、選址這些關鍵環節更加合理,可得看到,眼下按日計罰等事後嚴厲懲罰尚未形成新常態;企業主動邀請公眾參與環評的氛圍遠未形成。後者也有問題:目前要進行環評的項目太多,環保部門受地方政府干預從而作用有限,即使真想管,也心有餘力不足。

  而各方環保人士的最大公約數,就是加強公眾參與。實質上,自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在公益訴訟和污染監察方面都有了可觀變化,但在作為環保第一道鐵閘的環評中,公眾參與卻還沒發生明顯改觀。基於此,有必要採取諸多措施夯實公眾參與的分量。比如,環保部門應敞開大門和公眾對話,尤其是跟環評改革直接波及的環評單位、易受環評影響的公眾及環保組織等進行溝通。

  又比如,加強資訊的明細化公開。環保部這兩年在資訊公開方面進步有目共睹,但環評受理、擬批復、批復以及驗收受理、擬批復、批復這6項基本資訊,就連省級環保部門也有公示不全的。在二次公示中,有些建設方連環評簡本都不願提供,或只讓當場看不讓複製。因此環保部應明確規定,環評單位都要有網站,二次公示時在上面公示環評簡本,鼓勵公示全本,這是環保部在職權範圍內可以做到的。

  就個人調研經歷看,我在跟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的接觸中就了解到,有些環保部門對公眾參與僅做形式審核,對建設單位自找工作人員填寫問卷、代簽等問題不加核實。而要預防環評公眾調查造假,就必須注意這問題,確保公眾參與的真實度。

  □謝新源(環評研究者)

  環評法和新環保法“打架”,怎麼辦

  在新《環保法》亮出“鋒牙利齒”的情況下,與之配套的環評法仍有些與其不協調之處。而要消除環評腐敗,就必須給這些漏洞打上補丁。

  不久前,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提出,希望環評法的修改能夠列入人大的工作計劃。的確,在新環保法明確按日計罰等創新性條款,亮出“鋒牙利齒”的情況下,其配套性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簡稱“環評法”)仍有些與其不協調之處。説其“打架”,或許言過其實,但兩部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的內容確實不完全一致。

  比如,新環保法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環評法對環評範圍的規定卻相對較窄。再比如,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滿足“三同時”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並且“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而環評法僅規定建設單位在對建設項目性質、規模、防治污染設施等進行重大變動後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而無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環評文件,等等。

  但環評法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其自身“不給力”導致實施過程中産生諸多問題。比如,環評法允許沒有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補辦手續,這就導致企業或項目可以先開工後補辦,大量“邊建設邊環評”甚至“未批先建”的項目開工,與法律的漏洞不無關係。環評法的不完善,還給腐敗留下了空間。今年2月,中央巡視組向環保部反饋專項巡視情況指出該部存在的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問題,跟這不無關係。

  國家環保局首任局長曲格平曾直言:“環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權力是環評”。為遏制權力尋租,陳吉寧提出了環評機構一律脫鉤的要求。脫鉤之舉的意義自不待言,但它最終也得解決其利益附屬問題。要想阻斷其腐敗鏈條,並且使環評法成為新環保法實施的助推器,必須給某些漏洞打上補丁。

  環評法的修改,第一要務是要解決環評的程式問題,讓程式成為遏制環評“任性”的堅強堡壘。要通過科學的程式設計,使必須進行環評的規劃和項目只能依法進行環評,沒有“旁門左道”。程式設計要堅持“環評前置”原則,不能以簡政放權的名義放鬆“環評前置”的要求。

  其次,要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批准環評報告的機構和負責人的懲處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故意違法起草和批准環評報告的機構和人員,造成重大環境事故的,要終生禁入環評行業。包括眼下存在的環評腐敗存量,也不能輕易放過,而要納入反腐框架下嚴加追究,讓對環評腐敗的追責落到實處。

  □朱恒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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