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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打假人花2萬餘元買4箱假茅臺 獲3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1-18 09:47:30  來源:大河網  作者:于揚  責任編輯:金瀟

  

花2萬餘元買4箱假茅臺 民間打假人獲3倍賠償

  

陳先生購買的假冒茅臺酒的外包裝

  安徽省界首市的陳先生是一位民間打假人,他最近在太康打贏了一起假酒案,獲得了3倍賠償。

  今年1月28日,他以2萬多元的價格,在週口市太康縣某副食品店購買4箱飛天茅臺酒。購買時,他就懷疑這幾箱酒很有可能是假酒,但是並不確認。

  當晚,陳先生和朋友一起吃飯時打開了剛買的酒,發現這種酒特別刺喉,味道苦口,喝後感到頭疼、嘔吐。

  次日,他以買到假酒為由,向太康縣工商局投訴,請求對該茅臺酒進行鑒定,要求依法給予購酒款10倍的賠償。

  2月1日,經太康縣工商局委託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確認該酒是假茅臺酒。

  調解未果,陳先生將這家副食品店的經營者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大河報記者昨日獲悉,太康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此案,判決王女士給陳先生3倍賠償。後來,陳先生依然要求10倍賠償,並上訴至週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但週口中院于10月20日維持了原判。

  王女士認為“陳先生知假買假獲取非法暴利的商業行為,並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所以他提出的維權費用不應支援。

  太康縣人民法院法官程海港11月15日受訪時表示,法律更看重的是消費行為,而不是消費動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明確指出,“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首次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範圍之內,這意味著在食品、藥品領域,即使是‘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要求賠償,也與普通消費者一樣受法律保護。”程海港最後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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