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協發佈聲明:河北省食藥局對輝山乳業判定錯誤
- 發佈時間:2015-09-30 13:0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金瀟
“針對河北省食藥局檢測出輝山高鈣奶硫氰酸鈉超標事件”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今日發出聲明稱,河北省食藥局違規執法,結果判定錯誤,誤導消費者。
聲明原文如下:
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
關於遼寧輝山乳業高鈣牛奶硫氰酸鈉超限量值問題的聲明
日前,我協會接到遼寧輝山乳業集團公司的報告,該企業7月10日生産的高鈣牛奶(240毫升滅菌奶)被河北省食藥局檢出硫氰酸鈉含量達15.2mg/kg(最高限定值點10mg/kg)。認為是人為添加,為的是起到防腐作用,並説硫氰酸鈉是毒害品,少量食入就會對人體造成極大傷害,採取了停售、消費者退貨措施。消息一齣即引起社會震動,被媒體稱作是“第二次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引起廣大消費者對國産乳製品品質安全的恐慌,不僅給輝山造成巨大損失,而且也影響到了整個行業,使尚未走出三聚氰胺陰影的中國乳業再次受到打擊,整個行業感到震驚。我們認為河北省食藥局違規執法,結果判定錯誤,誤導消費者。為此,我協會特發表聲明如下:
一、牛乳本底含有硫氰酸鈉。
牛奶本底含有一定數量的硫氰酸鈉,而且隨著季節的變化、飼料的差異,含量還會發生變化。
國際乳聯(IDF)公報234號指出,牛乳中的硫氰酸鈉含量是不穩定的,可以達到10—15mg/kg,但通常的濃度範圍是2—7mg/kg。
國內科學界也做了一些研究。認為硫氰酸鈉在原料乳的正常濃度:牛乳為6—12mg/L,平均值8.5mg/L;山羊乳為6.6—8mg/L,平均值7mg/L。有的研究則是,牛奶中平均含硫氰酸離子範圍0.4—22mg/kg之間。
河北省食藥局發佈的食品銷售安全警示(三),認為是人為添加,是武斷的,是不專業的,沒有事實依據的,是錯誤的。
二、關於硫氰酸鈉。
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對化學物質的硫氰酸鈉的毒性已有研究,它是屬於有毒有害物質。但尚無有關牛乳中天然含有的硫氰酸鈉對人體傷害的報道。研究文獻表明,至少,現在可以認為牛乳中天然含有的硫氰酸鈉,只要在正常的範圍之內,就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河北省食藥局發佈的食品銷售安全警示(三),把化學物質的硫氰酸鈉與牛奶本底含有的硫氰酸鈉混為一談,認為是“毒害品”,“少量食入就會對人體造成極大傷害”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硫氰酸鹽被認為是哺乳動物血液中一種常見的電解質,人類血漿中的濃度水準,不吸煙者為2—3mg/L,吸煙者為9—12mg/L。這些硫氰酸鹽大部分都是外源性的,人體攝入的各種硫代葡萄糖苷,如芥子苷、芥苷和新芥苷,他們通過水解可以産生硫氰酸鹽。這種硫代葡萄糖苷通常來源於十字花科類植物,如:菜花、卷心菜、甘藍。硫氰酸鹽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氰化物通過硫代硫酸酶發生的硫代酶解反應。這種酶大多存在於哺乳動物的組織中,其中肝、腎、腎上腺、甲狀腺和胰腺中的含量最高。硫氰酸鹽是通過乳腺、唾液腺和胃黏膜分泌的。唾液中含量最高,濃度範圍是50—300mg/L。
硫氰酸鹽可以激活生鮮乳中過氧化物酶體系,而過氧化物酶體系可以對生鮮乳起到保鮮作用。因此,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被用做沒有冷卻條件的生鮮乳保鮮。1991年,WHO和FAO的食品法典委員會公佈了CAC/GL13—1991《乳過氧化物酶體系用於原料乳的保鮮指南》,該指南嚴格規定了此方法的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規定在原料乳收集和運輸至加工廠期間,僅在缺乏必要的冷卻設施才可以應用。在發展中國家,由於奶牛場缺乏冷卻設施,為防止鮮乳腐敗,此方法提供了一種費用低廉而實用的方法。因而在第三世界國家普遍使用。
1995年,我國發佈了GB/T 15550—1995《活化乳中過氧化物酶體系保存生鮮乳實施規範》,添加15mg/kg硫氰酸鈉,利用乳中的過氧化物酶體系保存生鮮乳。1996年,頒布的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使用0.3%的過氧化氫2.0ml/L和15.0mg/L硫氰酸鈉,用於原料乳保鮮。GB/T 15550——1995《活化乳中過氧化物酶體系保存生鮮乳實施規範》屬於推薦性標準,規定適用範圍僅限于交通不便,沒有冷卻設施的邊遠地區生乳保鮮。這種方法一開始就受到了乳品行業的普遍抵制,因為對添加物的濃度、數量要求很嚴,而偏遠地可能無法滿足這樣精準的要求,容易濫用。當時行業統一實施的有效方法是,定時擠奶,限時將奶送往收奶站,奶站配備降溫冷卻設施,有效保持原奶的新鮮。後來,由於擔心硫氰酸鈉被濫用,以及其帶來的不利影響,2005年GB/T 15550—1995廢止,GB2760—2007《食品添加劑衛生標準》也取消了硫氰酸鈉的使用。2008年12月12日,衛生部公佈了《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明確規定乳及乳製品中硫氰酸鈉屬於違法添加物質。
在上個世紀,硫氰酸鈉被允許當做保鮮劑使用的時候,乳品行業沒有一家企業允許奶戶使用此法。在今天,現代化的規模奶牛場已超過45%,全部實現機械擠奶,冷卻設備、保溫儲罐齊全;全國基本上沒有了散戶飼養,規模小區全部實現機械擠奶,冷卻儲奶。全國沒有企業會使用硫氰酸鈉來保鮮原奶。特別是輝山乳業集團,是全産業鏈模式的企業,所有原料乳均來自本公司辦的現代化牛場,牛奶擠下來後馬上冷卻進入冷藏儲罐,在很短的時間內即可到達工廠進行加工,整個過程都在冷鏈控制之下,加工的産品又屬於滅菌乳,根本就用不著加防腐劑來保鮮。
三、檢驗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一) 檢驗機構不具備檢驗硫酸氰鈉的資質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第八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據輝山乳業集團反映,本次抽檢是由秦皇島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委託秦皇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樣品進行的檢驗。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驗室認可資訊顯示,秦皇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雖然具備檢驗資質,但其檢測範圍並不包括硫氰酸鈉檢測項目。
(二)出據的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程式
2014年國家食藥總局頒布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食品生産經營者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及時通知被抽檢的食品生産經營者”。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
但是,河北省食藥局自始至終沒有以任何方式通知企業,沒有讓企業確認所檢産品的真偽,企業對檢驗單位的樣品採集是否符合規定,檢驗設備、檢驗方法是否正確無法進行評估,更沒有給企業申訴、復檢的機會。
我們認為, 河北省食藥局委託不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發佈的檢驗結果沒有通知企業,更沒有給企業申訴、復檢的機會,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檢驗報告是無效的、不符合法規要求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法的依據。
四、河北省食藥局執法過程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硫氰酸鈉不是乳製品國家標準設定的指標,因而對硫氰酸鈉的抽檢不屬於産品品質監督抽檢,而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所以,該次執法不僅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而且還應遵守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有關規定。2013年,國家食藥總局關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的文件,對風險監測的目的、意義、問題産品資訊報告、核查處置、承檢機構管理、樣品採集技術要求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其中: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範(試行)》第二條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地、持續地對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進行樣品採集、檢驗、結果分析,及早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食品安全風險研判和處置提供依據的活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和對外發佈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相關資訊。”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第四十三條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産經營者採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資訊報告和核查處制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承檢機構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可能存在較高風險的樣品,應在確認後24小時內報告問題樣品採集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問題樣品為加工食品的,還應報告生産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承檢機構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洩露、擅自使用或對外發佈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相關資訊”。
我們認為:河北省食藥局未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價,也未通知所在地省級食藥局進行核實處置,草率發佈檢驗結果,進行執法查處,違反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規定。
這件事絕不僅是輝山一家企業的事,影響的是整個乳品行業。眾所週知,受三聚氰胺影響的中國乳業,至今都沒有走出災難的陰影,不能再遭受這樣的無端打擊和傷害。我們強烈要求,河北省食藥局收回發佈的結果,公開道歉,為輝山恢復名譽,為整個乳業恢復名譽,並請專家從科學的層面澄清由此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特此聲明。
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