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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報:不給煙草廣告留生存餘地

  • 發佈時間:2015-07-17 14:09:39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吳學安  責任編輯:金瀟

  據報道,目前國內各主要煙草商及相關主體均已在微信上全面開展煙草廣告、促銷與贊助活動。雖然戶外煙草廣告明顯減少,但室內尤其是終端銷售點仍是煙草廣告重災區。復旦大學健康傳播研究所鄭頻頻教授指出,在實施廣告法中,鋻於社交媒體和煙草零售終端已經成為煙草廣告行銷的重要渠道,所以必須禁止在包括社交媒體在內的所有大眾傳播媒介、煙草零售終端等渠道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她認為,只有這樣,才能使新廣告法中禁止所有煙草廣告的內容落到實處。

  此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告法修訂草案。歷經三次審議,新廣告法對廣告準則、廣告行為、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全面修訂,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廣告法還提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我國現行的《廣告法》頒布于1994年,其中對煙草廣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但禁止的內容範圍還很有限,涵蓋面僅限于五類媒體、四類場所的直接煙草廣告。20年來,隨著煙草廣告形式和技術手段的發展,各種不同形式、不同載體的煙草廣告充斥在人們的生活中。尤其是當前各類煙企仍頻頻利用相關法律的漏洞,繼續變相開展煙草廣告,並逐步走進公眾視野。

  隨著煙草危害健康的科學事實越來越多地被公眾認同,煙草行業為了降低吸煙的危害性對其衝擊,還通過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迷惑消費者,如“低焦油”、“舒喉煙”、“中草藥配方煙”等,宣稱自己關注吸煙者的健康。這些特點也反映到了煙盒的設計與包裝上,而且與很多國家使用大尺寸的圖形健康警示相比,精緻典雅的包裝設計使得國內的煙草警示多年來一直沒有太大進展。

  按照我國加入的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規定,中國應在2011年1月9日前採取適宜的立法、實施、行政等措施,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及贊助。現行《廣告法》明確“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媒體發佈或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但對變相煙草廣告的認定缺乏具體定義,可操作性較差。此外,廣告法並不禁止煙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用,並允許煙草企業樹立形象。這為許多煙草公司打“擦邊球”留下廣闊的空間。

  尤其是,近年來煙草行業在想辦法給赤裸裸的廣告“換裝”,更多地轉向品牌行銷的模式。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微網志、微信等新媒體都遭到煙草廣告的滲透。

  煙草廣告打“擦邊球”挑戰法律現象屢見不鮮,國內對煙草廣告進行監管的法律和法規缺位,成為各煙草廠商打“擦邊球”的密集切入點。對此,加強對煙草廣告的監管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方面,繼續完善法律的條款漏洞。對《廣告法》和《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重新進行梳理完善,提高煙企違規開展變相廣告宣傳的懲罰力度,杜絕部分煙企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合理正當”地在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煙草廣告宣傳。另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監管整治力度。著力提升監管執法人員對煙草變相廣告的識別能力、查處能力;針對部分學會利用其自身的知名度違規為煙草企業“代言”的行為,加強審核力度,對部分不利於控煙工作的展示活動及時進行整治。同時對手機嵌入式廣告、微網志平臺等新媒體和戶外燈箱廣告、遊船船體廣告等傳統媒體加強監管,杜絕其設置軟性、隱性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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