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配套規章擬禁止明星代言醫療廣告
- 發佈時間:2015-07-13 14:26:35 來源:中國青年網 責任編輯:吳起龍
7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官網上發佈與新《廣告法》相配套的7個行業的規章修訂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這7個規章涉及房地産、食品、醫療等行業的廣告發佈規定。今後,“距五一廣場×分鐘×公里”等房産廣告、明星代言的“我推薦××醫院,我為××醫院代言”等廣告都可能在公眾視野中消失。號稱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具體有哪些條例是不容忽視的,會給市民生活和相關行業帶來怎樣的影響?三湘都市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新規對8個領域影響巨大
今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並定於9月1日起實施。
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一旦被罰,3年內不得進行廣告代言。此外,對保健品廣告、網際網路廣告、未成年人廣告、廣告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新法也作了進一步規範。
7月9日,在新《廣告法》表決通過兩個多月後,國家工商總局發佈與之相配套的7個領域的廣告審查規範標準徵求意見稿,包括醫療器械廣告、醫療廣告、藥品廣告、獸藥廣告、農藥廣告、食品廣告、房地産廣告,加上7月1日發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一共涉及8個領域的廣告發佈規範修改。
新規眾多,可謂對這些行業影響巨大。
擬禁止明星代言醫療廣告
新法中的哪些條例會給醫療機構的行銷帶來衝擊?哪些條例是不能忽視的?
4月24日通過的新《廣告法》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這意味著廣告中産品的效果將不能用特效,也不能想像加演繹。細化到醫療廣告和藥品廣告,規定更加苛刻,“醫療和藥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
同時,醫療和藥品廣告中還不能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能有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內容。
“我為××醫院代言”、“治××病到××醫院”等公眾人物為醫院代言的廣告在9月1日後也將告別市場。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針對亂象叢生的保健品市場,新法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此外,新法還鼓勵公眾參與監督違法廣告。為發揮社會公眾在查處違法廣告中的作用,新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眾多醫療機構已開始謀求適應新法
“7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的規章修訂版突然發佈,讓很多企業措手不及,整個週末公司都在密集開會,原來一直在觀望政策的醫療客戶為了避免‘撞槍口’,都提出在下半年調整市場策略。尤其是幾家和公眾人物簽約了年度代言廣告的醫療機構,受影響極大。現有的電視廣告、戶外廣告都需要重新創意策劃,還必須趕在9月1日前完成。”一家側重為醫療機構提供品牌推廣服務的廣告公司負責人林卓這樣告訴記者。
林卓介紹,醫療機構不僅在明星代言方面遭遇“絕殺”,新《廣告法》還規定,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違者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9月1日,禁止明星代言醫療廣告、網路廣告的一鍵關閉,會極大地影響長沙絕大部分醫療機構官方網站的流量和轉化率。而流量、轉化率的下滑又將打破目前長沙眾多醫療機構與搜索引擎競價之間原本就極為脆弱的平衡,這對醫療機構來説是致命的,即便把這次新《廣告法》的實施看做湖南醫療行業大洗牌的‘導火索’都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