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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明確離境退稅流程 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6-06 07:1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證券日報》記者昨日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併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公告明確了退稅商店的備案、退稅代理機構的確定、退稅物品的銷售以及退稅辦理流程等內容,為境外旅客進行購物離境退稅提供了操作指南,擴大旅遊購物消費,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2014年8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將實施範圍擴大至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2015年1月,《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提出,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以11%的稅率退還增值稅。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辦法》,對離境退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和細化,方便徵納雙方操作,促進政策落實。

  《辦法》規定,退稅商店採用備案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已經安裝並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並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的企業經省級國稅局備案後即可成為退稅商店。稅務機關發現退稅商店有不符合退稅商店條件或違反規定的情形,有權終止其備案。

  《辦法》還規定了選擇退稅代理機構的條件和方式,明確由銀行作為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離境退稅。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作的條件;三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願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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