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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美麗背後的陷阱

  • 發佈時間:2016-05-04 09:32:2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一次性購買,10~40年使用期限;每年至少一週以上輕鬆浪漫的度假享受……分時度假,這種上世紀90年代被引入國內的新型度假方式,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國人的關注。然而,由於監管缺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這一行業目前還很不成熟。一些並不具備相應實力的旅行社、度假公司,運用虛假的宣傳,採取欺詐方式,引誘消費者簽訂合同,最終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引發糾紛,有的經營者甚至攜款逃走。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公佈了近年來審理的有關分時度假典型案件,並進行點評,提示消費者,購買分時度假産品要仔細考查公司資質,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量力而行,不要受一些公司的虛假宣傳蒙蔽,要警惕美麗背後的陷阱。

  案例一:預約使用酒店受限,隨時隨地度假難實現

  2009年11月,王先生與天倫公司簽訂《天倫個人度假卡會員合同》,約定交納購置費3.18萬元後成為天倫逍遙度假卡會員,在未來15年裏,每年交納年費336元,王先生和家人就可以在隸屬於天倫度假網路的任意金冠級和銀冠級酒店或度假村免費入住,消費限定數量內的度假點數。之後,王先生仔細查看會員手冊、章程、度假村指南等,發現簽訂合同時天倫公司承諾的很多內容都沒有體現,同時,天倫公司自有的酒店、度假村很少,至少得提前14天到兩年時間預定,從2009年到2014年王先生就沒有順利預定到酒店,至今沒有享受到任何會員權益。

  法官點評:分時度假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間客房或公寓的使用權分為若干個週期,按10年甚至更長的期限,以會員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給消費者。分時度假中,旅遊公司往往會承諾買方可以任意選擇其旗下隸屬的酒店和度假村進行旅遊,而且買家對於酒店的使用權還可以用於住宿交換權、贈與、轉讓、繼承、收益等等,聽起來非常誘人。但是,在權利的具體行使過程中,承諾的酒店或度假村地理位置偏僻、數量過少、景點冷門、預約人數過多、預約時間漫長、假期時間難安排等等,往往使買家很難享受到優質便捷的度假服務,因此産生的糾紛也較多。

  案例二:異國使用權交換有前提,想暢遊世界有風險

  李先生和妻子范女士二人在一次“分時度假”推介會上,與京瑞公司簽訂了《承購合同書》。京瑞稱只要購買分時度假,就會自動加入泰達國際度假俱樂部,而泰達度假公司同時又是美國RCI公司的成員,所以李先生和妻子可以“在全球100多個國家、3700多家度假酒店的國際度假交換網路中盡情享受精選假期”。2007年4月,RCI公司終止與泰達度假公司的合作協議。李先生認為,既然RCI終止與泰達的協議,自己交換聯盟酒店住宿無法實現,無法享有“分時度假合同”項下的完整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分時度假合同。

  法官點評:暢遊國外是分時度假吸引廣大旅遊者的一大重要因素。打著國際分時度假公司旗號的旅遊或度假公司不在少數,以假亂真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旅遊愛好者要注意甄別與國際分時度假公司的合作或聯盟的真偽。即使如本案例中所提到的那樣,雖然是真的聯盟,但國內度假公司一旦失去RCI的會員資格或者解除與國外度假村的合作,國內購買者享受國外分時度假的權益就很難保證了。國內分時度假交換與國外交換條件和成本往往也有不同,與國外度假權的交換需要額外支出交換費用。同時,受出入境管理局限,涉外的分時度假在中國受到一定限制,拿不到簽證,就算是分時度假的會員也無法充分享受分時度假的待遇。

  案例三:合同內容多處限制買方權利,消費者“入”易“出”難

  2011年何小姐與天倫公司簽訂合同,向天倫支付會員費3.28萬元後成為“天倫分時度假會員”。此後,何小姐參加了天倫組織的兩次旅遊,體驗非常不好,難以實現自己想通過旅遊娛樂身心的目的,起訴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自己的損失。天倫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稱合同中已經約定雙方爭議由仲裁機構裁決,且約定買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如擅自提出解除合同,則承購款不予退還。

  法官點評:在審理分時度假合同糾紛案件時,考慮合同具有服務性質,不宜強制履行,如果消費者不願意再繼續履行合同,分時度假公司不能強迫其接受服務,故對於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援。但消費者提出解約,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往往對消費者提出的其他索賠要求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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