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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術語不能僅僅“不差錢”

  • 發佈時間:2016-03-23 09:32:3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觀象臺

  □ 徐 風

  由全國信用標準化技術工作組組織制定的4項信用領域的國家標準正在徵求意見,其中最具基礎性的是術語標準。

  徵求意見稿上這項標準的名稱是《信用 基本術語》。這是一項修訂的標準,背景是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提出健全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綱要》對社會信用體系的概念和內涵有了較大範圍和程度的拓展和延伸,信用術語就要相應地拓展和延伸,信用術語標準的修訂十分必要。

  “信用”無可爭議地成為這項標準的第一條術語。徵求意見稿的定義是“交易各方在信任基礎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擔保就可獲得資金、物資或服務的能力。這種能力以在約定期限內償還為條件,並可以使用貨幣單位直接度量。”這裡説的主要是錢,不是借錢就是還錢,當然還包括用錢可以度量的物資和服務。如果僅此而已,是否有必要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背景下修訂這項標準就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所以在定義的正文下還有注:“在中文裏,信用還有如下含義:1、信任使用,2、信守承諾,履行約定的能力。在經濟領域,信用等同於交易信用;在社會領域,信用等同於誠信。”如此則“信用”定義的正文僅僅限于注中的經濟領域,也就是交易信用。既然社會領域信用等同於誠信,那麼要了解完整“信用”的定義,就得跳到“誠信”這條術語上,好在就是下一條。

  “誠信”的定義是:“在社會領域中,個人或組織對外表述的真實主觀想法或觀點,與其對應行為相符合。”與之相關的第三條術語“信譽”的定義是:“個人或組織在社會或商業活動中積累的聲譽。”這兩條與錢無關。

  《綱要》要推進的4個信用領域是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政府是政務誠信的信用主體,“政府信用”理所當然地作為標準中一條術語,其定義也分正文和注兩部分,正文為“政府償還其到期債務的意願和能力。”注為“在社會領域,政府信用還包括對政府公信力的度量。”雖然政府也有“償還其到期債務的意願和能力”問題,但政府的信用主要是社會領域的公信力,而不是“還包括……公信力”。如果一定分為正文和注兩部分,是否考慮將這兩個部分顛倒一下更好?至於“企業信用”術語定義的正文和注的次序並無不可:正文為“企業償還到期債務的意願和能力”;注為“在社會領域,企業信用還包括企業信守承諾、履行約定的意願和能力”。

  上面所舉,都是這項標準通用術語目下信用和信用主體兩個方面的術語,並非標準中的絕大部分術語都分為正文和注來下定義。其實術語定義中的注與正文同樣重要,不過為了簡單明瞭盡可能不用注而已。

  徵求意見稿為信用、政府信用、企業信用等術語所下的定義不夠簡單明瞭。按徵求意見的材料,起草組充分吸收了來自信用管理、徵信、信用評級、信用擔保、信用保險、大數據徵信等多領域的專家學者和企業代表,徵求意見稿的形成是通過多次研討和調研吸納了更廣泛的意見。

  除通用類的術語外,這項標準還包括信用管理、徵信、信用評級、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保理、社會信用體系及其他方面的基本術語。其中除“社會信用體系”和“其他”兩個部分外,都是多年來有標準化支撐的信用領域,都是和錢有直接關係並主要靠錢度量的領域,至於更加廣闊的社會領域,很多信用是不能用錢來度量的。這就需要抽象出可以用錢度量和不可以用錢度量的領域的共性,給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術語標準更加通用的定義。

  以“信用”術語為例,如果從徵求意見稿定義的注中截取“信守承諾,履行約定的能力”這已然拋開傳統道德層面的含義,或者加上“在經濟領域,信用等同於交易信用;在社會領域,信用等同於誠信”便足以承載“信用”這一術語的使命了。至於徵求意見稿“信用”術語定義的正文,就作為“交易信用”術語的定義好了。

  雖然,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但畢竟,錢不是萬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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