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枕木是“固體廢物”
- 發佈時間:2016-02-24 08:32:50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以案説法
□ 曾巧藝 本報記者 曾祥素
北京錦程同創公司計劃從加拿大進口一批鐵道防腐枕木,卻被環保部認定為“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為此,該公司將環保部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一審判決駁回錦城同創公司的訴訟請求。
錦程同創計劃從加拿大進口“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2014年6月,加拿大環境部門針對涉案枕木是否許可出口至我國事宜向環保部郵寄了事先書面通知。同年9月28日,環保部向加拿大環境主管部門答覆:涉案枕木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9月30日,錦程同創公司及第三人未名生物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未名公司)給環保部污染防治司負責人寫信。10月22日,環保部污染防治司以司函的形式向錦程同創公司、未名公司作出《關於擬從加拿大進口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有關意見的復函》,主要內容為:(一)你公司擬進口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在我國屬於固體廢物;(二)你公司擬進口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屬於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錦程同創公司、未名公司不服該復函,向環保部申請行政復議。2015年1月30日,環保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該復函對兩公司的權利、義務不産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為由,駁回了兩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錦程同創公司不服,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復函,判令環保部重新答覆,允許其進口。
近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雙方就復函是否可訴,以及涉案舊枕木是否為固體廢物兩個主要爭議點進行了充分辯論。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本案涉訴復函雖針對原告來信作出,但其直接緣由及答覆理由均源於被告致加拿大環境部門的回函,因此應將被訴復函與回函作為一個整體行政行為。故在針對原告訴請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後,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産生了實際影響,致使原告無法從加拿大進口涉案枕木。因此,該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其次,關於涉案枕木是否屬於固體廢物的問題,根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對於固體廢物的定義,固體廢物並非不再具有任何利用價值,只是相對於原有利用價值而言發生了改變,或者雖未喪失原有利用價值但被所有者、使用者拋棄或者放棄。本案中,原告稱進口涉案枕木按照整根進口和使用,不改變鐵道枕木的用途。但其作為防腐木開發利用企業,進口涉案枕木並非用於鐵路鋪設,而是用於除鐵路以外的道路鋪設,該用途使涉案枕木因改變原有用途而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故被告認定涉案枕木屬固體廢物並無不當。另外,根據環保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9年聯合發佈的《關於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公告》中的規定,涉案枕木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綜上,被訴行政行為沒有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原告要求撤銷被訴復函以及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覆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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