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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物"還是"廢物"?北京一中院審首例涉進口固體廢物案

  • 發佈時間:2015-09-10 12:4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0日訊(記者李萬祥)北京一公司計劃從加拿大進口一批鐵道防腐枕木,卻被國家環境保護部認定為“固體廢物”,被禁止進口。為此,該公司將環保部訴至法院。該案是我國首例涉環保部進口固體廢物管理的新類型案件。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9月9日開庭審理了此案,擔任案件審判長的是該院院長吉羅洪。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原告公司主要從事進出口貿易及各類防腐木材的開發利用,計劃從加拿大進口“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2014年6月,加拿大環境部門針對涉案枕木是否許可出口至中國的事宜,履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薩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中廢物越境轉移“事先知情同意”程式,向中國環保部門郵寄了事先書面通知。2014年9月28日,被告環保部向加拿大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答覆:涉案枕木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014年9月30日,原告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向被告污染防治司負責人寫信。同年10月22日,被告污染防治司以司函的形式向兩家公司作出《關於擬從加拿大進口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有關意見的復函》(環防函[2014]46號,以下簡稱第46號復函),明確該公司擬進口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在中國屬於固體廢物,擬進口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屬於中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兩公司不服該復函,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2015年1月30日,環境保護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該復函對兩公司的權利、義務不産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為由,駁回了兩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公司不服,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第46號復函,判令被告重新答覆,允許其進口。

  9日上午9時許,北京一中院的西中法庭裏座無虛席。人大代表、法學院學生以及近20家媒體記者旁聽了這起案件的開庭。雙方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未名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主張,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禁止進口須為被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中的固體廢物。而2009年的《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中並沒有涉案枕木這一項。原告還提出,其公司以前進口過涉案枕木。46號復函確定了原告擬進口的涉案枕木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該認定缺乏法律依據。

  被告則認為原告對法律及規範規定的理解有誤。被告主張,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我國實行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制度。對於危險廢物、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等,則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相關規定,原告擬進口的涉案枕木在我國屬於固體廢物,且屬於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圍繞46號復函是否可訴,涉案枕木是否為固體廢物的法律適用問題等展開了激烈爭論。原告律師稱:“被告直接將原告擬進口的、法律法規從未明確定性過的‘已使用過的鐵道枕木’直接定性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導致原告無法進口,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

  對此,被告律師反駁到,46號函是對兩公司來信的答覆,是對進口舊枕木問題進行的解釋以及相關法律的理解,並沒有直接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作出處理,因此不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

  當日庭審持續了2個半小時後,審判長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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