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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旅行社誠信經營

  • 發佈時間:2016-02-24 08:32:4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國家旅遊局關於規範出境遊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近日發佈,旨在加強出境遊保證金監管,要求旅行社嚴禁收取現金及存入私人賬號,規範經營。

  2014年11月,邵女士代表10名消費者與北京市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邵女士等10人參加泰國一地5晚6天旅行,10名遊客需支付金融押金50萬元,錢款交付後享受旅遊優惠。中國旅行社工作人員畢先生為邵女士等辦理了相關手續。根據補充協議約定,中國旅行社指定收款賬戶為畢先生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金融押金50萬元于2015年2月3日~5日之間全額退還至客戶指定賬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匯款手續費由中國旅行社支付承擔),保本無息。

  然而,旅行結束後,旅行社未依約退還金融押金。

  中國旅行社在法庭上辯稱,畢先生係自行偽造合同及補充協議與邵女士簽訂,該公司未授權其收取押金亦未收到該押金,該行為係畢先生個人行為,邵女士應向畢先生追償,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該公司主張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遊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即使退還相應款項,亦應在按照市場價補齊價款後,退還剩餘費用。

  去年10月22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向國家旅遊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規範出境遊押金的收取條件及標準,根據遊客年齡、職業、財産狀況等因素確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數額;規範出境遊押金收取方式,儘量採用非現金形式擔保,採取現金形式的應以銀行等第三方託管方式收取,以保證資金安全,同時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境遊的擔保形式、金額、用途及返還時間和方式。此外,建議加強出境遊業務管理,特別是加強對分社、門市部等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的管理,規範出境遊押金管理制度,防止挪用、侵佔及利用出境遊押金非法牟利等情況發生。

  朝陽區法院表示,在該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旅行社收取出境旅遊押金的情況較為普遍,且旅遊押金在收取、管理、退還等環節均存在較多問題。但目前法律、法規、規章對於出境遊保證金的收取均無明文規定,亦無相應行業管理規範對此進行規制。個別旅行社存在將收取的出境遊保證金存儲在工作人員個人賬戶等不規範操作,遲延歸還甚至挪用、侵佔出境遊保證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旅遊者資金安全和旅遊市場正常秩序均埋下一定隱患。

  收到法院建議後,國家旅遊局高度重視,並儘快推動出境遊保證金規範管理工作的落實。在充分了解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及大型旅行社、商業銀行在規範出境遊保證金方面的做法,多次與銀監會溝通的基礎上,出臺了《通知》,首次規範出境遊保證金。

  《通知》要求,全國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經營出境業務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設立的服務網點,開展對出境遊保證金收取情況的自查清理。《通知》首次明確,出境遊保證金一律應採取銀行參與的資金託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現金方式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不得將出境遊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個人賬號。同時,國家旅遊局還要求,各地旅遊主管部門督促尚未實行出境遊保證金銀行託管的旅行社,積極與當地商業銀行開展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出境遊保證金銀行託管工作機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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