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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遊收押金慣例缺少法律規範

  • 發佈時間:2015-12-15 00:32:0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竇京京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

  旅行社不退押金被判賠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遊客與某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及補充協議,參加“泰國一地6天5晚”旅遊項目。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合同以‘金融惠遊’收客,17名遊客共向旅行社繳納50萬元旅遊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遊費用減免等優惠待遇;待旅遊結束,旅行社將保本無息全額退還押金。”在支付押金並完成本次出遊後,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依約退還押金,卻遭拒絕,邵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歸還旅遊押金50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

  庭審中,某旅行社抗辯稱,實際與邵女士簽訂合同及補充協議的係該社員工畢某某,邵女士主張的款項匯入到了畢某某的賬戶,沒有實際支付給旅行社。而畢某某自2014年年底就不再到旅行社上班,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訴請。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畢某某在與邵女士簽訂合同期間係旅行社的職工,雙方簽訂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據、發票等文件均加蓋有該旅行社的印章,旅遊合同內容也已履行完畢,因此畢某某的行為係職務行為。即使畢某某沒有得到旅行社的授權,其行為對邵女士也足以構成表見代理。故判令旅行社退還邵女士旅遊押金50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

  【分析】

  押金收取亂象叢生待規範

  當前,在我國旅遊業迅猛發展的同時,因旅遊所引發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加。而在審理該類案件的過程中,法院發現出境旅遊押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和制度漏洞。

  所謂出境旅遊押金,是旅行社在組織出境遊時,為了防止因遊客滯留境外而受到行政處罰,根據旅遊目的國、遊客自身情況、以往中國公民實際滯留境外情況等,在遊客出境前要求其繳納的旅遊保證金。自我國開放出境遊以來,收取出境旅遊押金已經成為行業慣例,但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此均沒有相關規定,亦無相應的行業性規範予以規制。

  目前,我國針對旅遊市場的主要法律法規有201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務院2009年發佈的《旅行社條例》、國家旅遊局下發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這些法律法規均未對出境旅遊押金進行規範,既未規定遊客是否必須交納出境旅遊押金,也未規定旅行社對出境旅遊押金的收取條件、收取方式、管理手段及退還方式等。隨著我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加之個別旅行社不及時歸還旅遊押金的不誠信經營、旅行社自身管理不規範等,因此引發的旅遊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旅遊者交納出境旅遊押金後不能得到及時歸還,出境遊押金被侵佔、挪用現象頻發,旅遊者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針對上述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出境遊押金管理,維護旅行社和遊客雙方的合法權益,朝陽法院以司法建議形式,向國家旅遊局提出了三點建議:

  一是規範旅行社向遊客收取出境旅遊押金的條件及標準,根據遊客年齡、職業、財産狀況等確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數額。

  二是規範出境旅遊押金的收取方式,要求旅行社與旅遊者就出境旅遊押金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出境旅遊的擔保形式、擔保金額、用途、返還方式、返還時間等;儘量採用非現金形式提供擔保,以現金形式提供擔保的,宜採用第三方託管,採取旅行社、遊客與銀行等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的形式,由遊客將款項直接匯入銀行等第三方託管賬戶,以保證旅遊押金的安全。

  三是出境遊組團社要加強出境旅遊業務的管理,管好分社、門市部等分支機構和所屬工作人員,以及合同、發票、賬款、公章,規範出境旅遊押金的管理制度,防範挪用、侵佔出境旅遊押金以及利用出境旅遊押金非法牟利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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