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品質問題退車別忘了退車船稅
- 發佈時間:2016-02-01 09:32:40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因品質問題退車
別忘了退車船稅
本報訊 (記者王 輝)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從1月1日起,因品質原因被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車船,還可以申請退還相關的車船稅。
規程第19條規定,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品質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規程同時要求地方稅務機關與國家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協作,落實國地稅合作規範,在納稅人因品質原因發生車輛退貨時,國家稅務機關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輛退貨發票資訊,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另外,規程第16條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減免車船稅。保險機構、代徵單位對已經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不再代收代徵車船稅。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徵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公佈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當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資訊予以判斷,對其徵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規程還對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進行了規定,明確指出,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註明已收稅款資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徵收的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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