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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臺賣山寨 須厘清“連坐”界線

  • 發佈時間:2015-12-08 09:32:03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網路平臺賣山寨

  須厘清“連坐”界線

  □ 木須蟲

  國務院法制辦12月2日公佈的專利法修訂草案規定,網路服務商若提供者知道其網路用戶侵犯專利或者假冒專利,未及時採取刪除、遮罩、斷開侵權産品連結等措施的,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草案還明確,故意侵犯專利權的,法院最高可判定500萬元賠償款。

  (據新華網)

  網路平臺對網店銷售商品承的行為擔法律責任,不乏共識,也不乏立法實踐。比如,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在新的《食品安全法》中也有設計。立法讓網路平臺承擔網商經營違法的連帶責任,一是倒逼網路平臺履行管理責任,二是給消費者或者被侵權對象的權益保障兜底。

  因此,對於正在修訂中的專利法草案,擬明確網路平臺賣山寨“連坐”的法律責任,並不意外,也是必需的。更何況,針對網商經營假冒侵權産品,追究網路平臺連帶責任的早有司法實踐的案例。如,2011年4月,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訴淘寶等商標侵權案件,上海市第一中院終審裁定,侵權賣家和淘寶網被共同判賠1萬元。判決書認為,淘寶知道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縱容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後,有關部委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網路平臺責任第一次被明晰,被要承擔市場主辦方責任,要“採取技術手段遮罩侵犯智慧財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資訊,建立24小時網上巡查制度,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立法的善意無須質疑,打擊侵權“山寨”等假冒劣行為,不僅可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保護智慧財産權所有人、商標、專利等不受侵害,更有利於消除“山寨”的市場環境,調動社會創造創新的積極性。但是,像商標、專利一類的侵權,司法實踐的難點在侵權的認定,尤其是專利領域,所包括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若非連商標、品牌一起造假,單純的仿製是否構成侵權,還需要由相關機構和法定程式認定,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權威性。

  網路平臺不是監管部門,也不是權威機構,既沒辦法認定,更沒辦法承擔侵權責任的懲處,唯一的責任是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中止平臺商家的侵權行為。所以,立法設計條款劃出承擔連帶責任時,應盡可能劃出清晰細緻的界線,畢竟立法是嚴肅的事情。類似于“明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表述,顯然缺少客觀的標準。其實,倒逼網路平臺加強管理,並不意味著監管可以一推了之,相反,監管與網路平臺的對接與聯動,才是打擊網路售假、山寨的最優選擇。網路平臺賣山寨“連坐”需厘清責任界線,網路平臺在監管機構認定網商有“山寨”行為或者“山寨”重大嫌疑,要求採取措施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的,才能被“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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