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將有規範
- 發佈時間:2015-12-03 11:33:07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王 嘉
如今,對於城市居民來講,進超市購物已經成為一種生活習慣,但是,超市中的生鮮食品存在部分無包裝、無生産日期、保質期等不規範的情況;此外,超市等食品經營者擅自更改生産日期或保質期等違法違規行為也時有發生。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佈《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意見稿首先對“生鮮食品”、“超市”進行了定義。意見稿中所稱生鮮食品是指未經烹煮等熟制加工過程、未添加其他配料的食用農産品,包括畜禽肉類、果蔬、水産品等。所稱超市是指採取開架售貨,集中收款的經營方式,採取連鎖經營模式銷售生鮮食品的零售業態。
意見稿規定,超市經營者對適宜以最小銷售單元進行包裝的生鮮食品進行包裝及標簽標注,應當防範包裝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並按本規範要求向消費者提供生鮮食品標簽標注的資訊,保障實現可追溯。
在具體的包裝方面,意見稿要求,超市對生鮮食品進行包裝應當符合生鮮食品在運輸、貯存、陳列和銷售等過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鮮食品遭受機械損傷、腐敗變質和二次污染。生鮮食品的包裝材料和使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且不得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以及非食用物質。
意見稿要求,超市經營者應在已經自設包裝的生鮮食品的包裝物上進行標簽標注或者在包裝物上加貼標簽標識。並對生鮮食品上的標簽標注的內容做了具體説明:標注的內容應包括:生鮮食品的名稱、産地、生産日期,以及生産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真實、清晰、顯著,鼓勵超市應用二維碼、射頻識別等資訊技術手段實現生鮮食品標簽對生鮮食品全環節追溯資訊的全覆蓋。
意見稿強調,進口生鮮食品應當用中文進行標注;轉基因生鮮食品應在標簽標注中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獲得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認證以及其他品質安全或産地認證和註冊商標的生鮮食品,可以在包裝物或者附加的標簽上標注認證和商標註冊等方面的內容;超市以無包裝等散裝形式銷售生鮮食品應當在散裝生鮮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或展售櫃檯的顯著位置按照上述標注內容要求加貼標簽標注或以公示欄等形式進行明示。
針對保質期問題,意見稿規定生産者或供貨者已經標明保質期或貯藏條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設定保質期的,應同時標注。果蔬、水産品供貨者無法提供生産日期的可不標注。超市設定保質期的,應標注貯存條件。並鼓勵超市經營者按小時標注畜禽肉類等生鮮食品的保質期。
針對生産日期問題,意見稿要求生鮮食品的生産日期需根據供貨者提供的情況分類標注。畜禽肉類應標注為畜禽屠宰或肉類出廠日期,果蔬的生産日期應標注為收穫採摘日期,水産品的生産日期為起捕日期或出廠日期。
針對産地問題,意見稿認為生鮮食品的産地標注應至少具體到縣級行政區劃。畜禽肉類的産地應標注為畜禽屠宰廠的具體地址,果蔬的産地應標注為果蔬種植企業、農民合作社或種植區域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名稱,水産品的産地應標注為捕撈水域或養殖區域歸屬地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同一種類的生鮮食品産地為兩個以上的,應分別進行包裝和標簽標注。
意見稿對生鮮食品的名稱也作出了説明,生鮮食品的名稱應標注為通用的具體名稱,兩種以上生鮮食品混售應註明,不得以統稱或一種生鮮食品的名稱代表。
意見稿還對加工肉餡等産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超市可應消費者要求將生鮮肉類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銷售,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包裝銷售或直接散裝銷售。禁止使用屠宰場廢棄肉類,或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肉類加工肉餡等生鮮肉品和肉製品。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超市等食品經營者擅自更改生産日期或保質期等違法違規行為,意見稿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擅自拆除、更換包裝,或者偽造、塗改、遮擋、篡改生鮮食品標簽標注內容的,相關部門將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規範處理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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