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供暖類糾紛多發
- 發佈時間:2015-11-25 09:32:39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曾祥素
記者近日從北京市通州區法院了解到,今年5月1日至9月1日,該院共受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1490件,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880件,分別是去年同期收案數的4.82倍及2.23倍,大量此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式,使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顯,業主與物業服務單位矛盾激化。該院通過調研認為,以下幾方面監管缺失是導致糾紛大量涌入法院原因。
一是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監督缺位。許多新建小區,往往係開發商指定的關聯單位進行前期物業服務。由於未設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難以通過有效監督或行使選聘及解聘的權利對物業服務的品質制約。而一些已設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業主與物業服務單位間也未起到良好的橋梁作用,既不代表業主依法監督或行使解聘物業服務單位的權利,也不督促物業服務單位提高品質,並鼓勵業主依約交納相關費用形成良性互動,而是帶頭拒絕交納費用並阻止其他業主交納,使得物業供暖服務品質持續降低,業主拒繳率持續上升,形成惡性迴圈。
二是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缺位。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但在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往往業主與物業服務單位在收費標準、服務品質方面矛盾尖銳且爭議較大,但並無行政主管部門介入,並進行監管。
三是行業自律監管缺位。目前,物業服務單位往往具有小微性的特點,加之從業人員良莠不齊、流動性大,對物業費用的收取使用,賬目的登記保存、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環境衛生的清潔、安保服務品質和限度、對業主需求的回應等方面都暴露出種種問題,久而久之降低了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滿意程度,矛盾進一步激化,只能通過拒繳費用來表達不滿情緒。這樣的現狀也反映出行業協會的作用並未有效發揮。
針對上述現象,法院建議,物業服務單位在自覺提高自身服務水準、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加強指導和協助,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物業服務單位的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加強培訓和監管提高準入標準,業主也應對物業服務水準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增進業主及物業服務單位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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