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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發佈《中國品質獎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9-25 08:32:0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張文禮)從質檢總局官網獲悉,近日,《中國品質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質檢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制定,旨在完善國家品質獎勵制度,規範中國品質獎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辦法》規定,中國品質獎授予對像是在品質領域的各類組織和個人。分為中國品質獎和中國品質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由質檢總局負責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由質檢總局設立中國品質獎評選表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表彰委員會),負責中國品質獎評選表彰的具體實施。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中國品質獎的評審工作和監督工作。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承擔評選表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辦法》對中國品質獎的申報、核實和受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申報組織必須具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近5年內無重大品質、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在品質水準、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國際領先水準;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實現創新並具有推廣價值3個條件。申報個人必須具備對中國品質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和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並規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同時,《辦法》對中國品質獎的申報材料、評審過程以及詳細的評審要求和相關事項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規定申報組織和個人可通過所在地品質主管部門、檢驗檢疫部門和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協會、聯合會等單位提交申報材料,並由上述部門負責材料的審核。

  此外,《辦法》明確由監督委員會對中國品質獎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理。《辦法》還對監督委員會的産生、工作流程,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資質、申報過程以及評選過程中的異議處理等提出了要求和規範。

  (《中國品質獎管理辦法》全文詳見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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