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化粧品不能再“任性”
- 發佈時間:2015-07-23 09:31:5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廖海金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了《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針對網上化粧品銷售魚龍混雜,糾紛日益增多的狀況,送審稿特別指出,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實行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實名登記制度。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發現其有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平臺提供者註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對其提供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據《經濟日報》)
如今,越來越多的化粧品公司和銷售者開始利用網際網路資源使用更具競爭力的電子商務模式拓展市場,而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也更樂於選擇便捷的網路平臺購買價格實惠的化粧品。然而整個化粧品網路市場並沒有表面上看起來那麼欣欣向榮,而是呈現一種魚龍混雜的局面。
相對於現實世界,網路具有隱蔽性與匿名性,由此給網路售假者規避法律責任帶來了便利,也給權利人調查取證、維權帶來了難度。網路打假,目前在世界上還是一個盲區。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發展迅猛,但目前還處於無法可循、無法可依的局面。對於品種繁雜的化粧品銷售而言,這種狀況就顯得尤為突出。
縱觀整個化粧品網售現狀,主要表現為:銷售人員成分複雜,交易糾紛不斷;銷售的産品魚龍混雜,真假難辨;網路無國界,大量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檢驗檢疫的産品流入國內。
網路市場假劣化粧品的存在,給消費者和社會諸方面都帶來極大的危害。首先,直接危害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國對化粧品的生産有著嚴格的要求,如果廠家在生産中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質,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損害。其次,損害權利人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一方面,不當利用了品牌權利人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不花一分錢廣告成本的前提下,侵佔權利人的電子商務市場,損害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由於産品品質低劣,無售後服務,一旦發生對消費者的侵害,銷售者則逃之夭夭,對化粧品品牌本身造成不利影響。再者,就網路售化粧品的行為而言,由於國家還未對網路銷售行為進行強制徵稅,因此,網路化粧品行業繁榮發展的背後必然存在著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的事實。同時,監管力度的薄弱也助長了侵權化粧品生産者、銷售者的囂張氣焰,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
由此可見,如果任由網售化粧品在這種無法可依的局面下長期發展下去,勢必導致整個化粧品市場秩序混亂,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説,依法加強網售化粧品的監管已迫在眉睫。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公佈的《送審稿》已對網售化粧品行為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制,將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納入監管範疇。不過,就此而已,還必須建立適合網路特點的合理有效的監管模式。具體而言,一方面,建立全面、公開和真實的身份披露制度,要求從事網際網路化粧品銷售的企業和個人依法銷售商品的同時,依法進行身份資訊披露,在方便政府機關獲取該資訊並進行監管的同時,也幫助消費者和權利人更加方便地進行維權活動。
另一方面,設立C2C(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電子商務網站對違法商品銷售資訊的即時刪除業務。可在送審稿中增加規定,針對那些顯而易見的違法商品資訊,權利人可以要求C2C網站採取即時的刪除措施;對於是否侵權難以判斷的情況,C2C網站需要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即時予以刪除。同時,應嘗試對網路交易的有關服務方,如C2C網站、第三方支付平臺等,設置有關網路交易記錄的保存及提供制度。利用這些仲介機構的有利地位,為全面監控網路交易中的違法活動提供保障。
更為重要的是,加強虛擬資金的監管。類似于傳統的對違法者銀行賬戶資金所能採取的凍結或者劃撥措施,針對從事侵權化粧品銷售的違法者,可以對其在第三方網路支付平台中存放的資金採取類似的強制措施,以更有力地打擊違法活動。此外,加大刑事、民事和行政的處罰力度也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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