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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監管辦法25年後更新 牙膏將納入監管範圍

  • 發佈時間:2015-07-22 07:14: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胡笑紅 鄧夢穎  責任編輯:金瀟

  記者昨天從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中發現,牙膏等口腔護理用品將納入化粧品範疇。此外,化粧品誇張的功效宣傳將被遏制。

  >>背景

  化粧品監管辦法25年後更新

  現行《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89年發佈,1990年實施。25年來,《條例》在規範化粧品生産經營行為、加強化粧品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和化粧品産業的快速發展,化粧品消費需求迅速增長,新原料、新技術層出不窮,現行《條例》已不能適應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表示,為規範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加強化粧品監督管理,保證化粧品品質安全,該局起草了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在8月20日前對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看點

  廠商須公開功效驗證材料

  送審稿規定,化粧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商標、圖案或者其他形式虛假宣傳産品功效,不得宣稱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産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凡是有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誇大功能、虛假宣傳或其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將禁止在化粧品標簽上標注。

  另外,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粧品生産者對化粧品功效宣稱負責。化粧品功效宣稱的依據可以是相關文獻資料或者研究數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驗證的,應當制定驗證指導原則。化粧品生産者應當將有關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功效驗證材料在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發佈虛假化粧品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化粧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化粧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化粧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牙膏納入化粧品監管

  送審稿指出,“牙膏等口腔護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潔和美化,符合化粧品的定義”,將口腔護理用品納入化粧品範疇。

  據了解,目前市面上銷售的國産牙膏中很多將“中藥製劑配方”作為自己的特色和賣點,此前,牙膏等産品也一直允許宣稱“防齲”、“抑菌”等醫療術語。不過有的廠家卻故意誇大牙膏功效,宣稱牙膏能治療牙齒疾病,那麼此次牙膏納入化粧品範疇後,今後這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也將得到管制。

  不過送審稿也指出,考慮到牙膏等産品的特點,在對其功效宣稱予以規範的同時,還應保留適度的靈活性。這將在後續的具體政策制定中予以體現。

  開網店賣化粧品應實名登記

  根據送審稿,對於網售化粧品,第三方平臺和化粧品生産經營者也有明確的管理職責規定。用網際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銷售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應實名登記。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發現其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對其提供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送審稿規定,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照條例規定,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進行管理義務的,由其註冊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美容美發店也被納入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送審稿規定對美容美發店等也將加強管理,認為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粧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粧品的,視為化粧品經營者。

  送審稿表示,以“可追溯”為重點加強經營管理。規定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妥善貯存運輸等義務,保證監管鏈條完整和産品可追溯,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出具體要求,並將經營服務中使用化粧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粧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納入經營者範疇進行管理,形成監管全覆蓋。

  >>業界反應

  有助於遏制虛假美容宣傳

  “以前由於政府職能分工的問題,美容美發店的化粧品監管比較缺失。”廣東省日化商會秘書長余雪玲表示,主要還是這裡的産品一般不會公開擺著銷售,此次送審稿規定將對這一銷售渠道全産業鏈監管是有積極意義的。

  “美容院裏越是宣傳高效的産品,存在危害的風險也就越大,消費者也越是需要警惕。”余雪玲表示,其實化粧品只不過是快速時尚的消費品,本身不應該有太多療效。只要消費者對此有明確的判斷是非的能力,市場需求少了,也就能降低整個環節的安全風險。

  公開驗證材料不如公開原料

  有業內人士表示,送審稿要求對化粧品功效宣稱負責是應該的,但是有關企業生産者要將相關的功效驗證材料在指定網站公開值得商榷。

  “其實化粧品中宣稱的某種功效往往是某一種原料起到效果”,該人士表示,假如供應商將一種原料提供給了1000家企業,1000家企業生産了上千種産品,這些幾乎宣稱同一種功效的産品都去公示資料,不僅是一種資源浪費,也會影響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對宣傳功效的原料進行公示或許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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