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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化粧品虛假宣傳被禁後仍銷售罰5萬

  • 發佈時間:2015-07-22 07:34: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李佳  責任編輯:金瀟

  補水、美白、緊致、祛痘、抗衰等化粧品功效宣傳中的常見用語,今後生産廠家將很難在産品説明上隨意標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已由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規定,發佈虛假化粧品廣告的,將被暫停銷售該化粧品;仍然銷售該化粧品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化粧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送審稿,化粧品生産者需對化粧品功效宣稱負責,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依據可以是相關文獻資料或者研究數據。化粧品生産者應當將有關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功效驗證材料在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化粧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商標、圖案或者其他形式虛假宣傳産品功效,不得宣稱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産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誇大功能、虛假宣傳或者其他容易使消費者造成誤解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將禁止在化粧品標簽上標注。

  送審稿規定,發佈虛假化粧品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化粧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化粧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化粧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網上化粧品銷售魚龍混雜、糾紛日益增多的狀況,送審稿特別指出,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實行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實名登記制度。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發現其有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平臺提供者註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對其提供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此外,送審稿還對化粧品的原料管理、生産經營、監督檢查等內容作出規定。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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