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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監管條例徵求意見 不得宣示醫療作用

  • 發佈時間:2015-07-21 09:57:5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美白、補水、緊致、祛痘、抗衰,等等,這些化粧品功效宣傳中的常見用語,在未來的使用將不會太容易。生産廠家在他們的産品説明上很難再隨心所欲地標榜自己的産品如何全能,或在某方面如何出色。因為,一旦《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的一條規定獲得通過,化粧品企業的功效説明將被戴上緊箍咒。

  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就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規定,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企業對功效宣稱負責,並應當將有關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功效驗證材料在指定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執行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顯然已不適應當前形勢。

  不得宣示醫療作用

  左右消費者對於化粧品選擇的重要因素,無非是兩個:功效與安全。

  目前市面上銷售的化粧品,很多都自我標榜具有神奇的效果。但消費者用完後多是感嘆“沒有描述得那麼好”。諸如,某祛痘産品號稱通過“24小時消炎祛腫催熟痘痘”的方法進行治療,並稱“臨床效果驗證”其“痘痘治愈有效性”達80%。

  某品牌眼霜稱“使用一個月皺紋減少,對50名婦女的臨床測試,96%眼部肌膚滋養,82%表現光滑、神采熠熠”、“28天讓眼部肌膚擁有更多年輕蛋白質”。這些數據是否可信,對於消費者而言,只有自己親身試過才能得出結論。

  為此,送審稿規定,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這些依據可以是相關文獻資料或者研究數據。化粧品生産者應當將有關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功效驗證材料在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化粧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商標、圖案或者其他形式虛假宣傳産品功效,不得宣稱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産品功效誤導消費者。

  上市前開展安全評估

  化粧品是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人體表面(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牙齒和口腔黏膜,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以及保持其處於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産品。

  這就決定了對化粧品産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風險零容忍。

  近年來因化粧品安全問題造成人身傷害的案例依然不少。如2011年,西安有兩姐妹在使用了某美白套裝後出現頭暈、下肢水腫等症狀,而且小便中有大量泡沫,到醫院檢查,竟被診斷為腎病綜合徵。

  據了解,一些違法生産的美白護膚品中如果添加了汞等重金屬,可以通過皮膚滲透至血液,危害人體器官,腎臟就是其中之一。還有一些快速祛斑産品也被曝出添加了重金屬,讓愛美的女士們得不償失。

  送審稿對化粧品增設了安全評估要求。上市前,化粧品註冊申請人和備案人應當指定專門人員或者委託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開展化粧品安全評估。

  根據送審稿的要求,産品安全評估資料也是化粧品註冊和備案時必須提交的材料。

  網購由交易平臺負責

  化粧品的安全責任,最終是要落實到企業身上的。為此,送審稿建立了以生産者為主體的品質安全責任制度。

  送審稿明確化粧品生産者以自己的名義將産品投放市場,對産品品質安全承擔主體責任,規定生産者在生産行為和品質安全管理、不良反應監測、缺陷産品召回等方面的義務。生産者可以自己取得化粧品生産許可證生産化粧品,也可以委託具有化粧品生産許可證的企業生産化粧品;生産行為違法或者生産的産品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對委託方和受託方均按規定予以處罰。

  送審稿明確以可追溯為重點加強經營管理。規定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妥善貯存運輸等義務,保證監管鏈條完整和産品可追溯。在對化粧品的品質安全保障上,送審稿也苛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責任。網路一度被認為是化粧品假貨的重災區。多家知名化粧品網站因進貨渠道不正、賣假貨,或是消費者使用後出現不良反應等問題曾被媒體曝光。

  送審稿規定,網際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實行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實名登記制度。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發現其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平臺提供者註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立即停止提供網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進口産品標簽應規範

  送審稿加大了對生産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給予行政處罰;將罰款基數由違法所得調整為貨值金額,並規定了最低罰款額度。

  送審稿豐富了處罰種類,設置了對違法生産經營者、檢驗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資質處罰。按照規定,生産企業有違法行為的,除對企業進行處罰外,對企業負責人、品質安全負責人、安全評估人員等負有責任的自然人可以處以罰款,對委託生産的違法行為實行委託方、受託方雙罰。

  送審稿明確將口腔護理用品納入化粧品範疇。但考慮到牙膏等産品的特點,在對其功效宣稱予以規範的同時,還應保留適度的靈活性。這將在後續的具體政策制定中予以體現。

  送審稿參考國際慣例,未禁止進口産品加貼標簽,但對標簽加貼行為和內容作出規範,規定化粧品最小銷售單元以及直接接觸化粧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進口化粧品在外文標簽上加貼中文標簽的,其加貼過程應當符合化粧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的要求,並在産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中作出説明;標簽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同時採用其他文字的,標注內容應與規範漢字標注內容保持一致。記者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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