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合同還要守法
- 發佈時間:2015-07-22 09:33:06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遵守合同
還要守法
本報訊 (梁睿詩 記者曾祥素)商販劉女士稱其因被誣陷偷雞蛋而被超市逼迫解除聯營合同,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損失,但超市卻稱衝突起因是劉女士售賣散裝食品。近日,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審結了此案,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法庭上,被告超市負責人説,2014年3月4日是農曆正月十四,元宵節前夕,劉女士在主食櫃檯擅自銷售散裝的冷凍水餃、湯圓和元宵,而這些商品是屬於法定不應當由主食櫃檯銷售的,劉女士無法提供散裝食品的進貨渠道和檢驗報告,超市也沒有售賣散裝食品的資質,而且當天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所通知超市,元宵節當天要檢查食品安全銷售情況,超市得知劉女士銷售散裝食品之後,要求劉女士下架,劉女士沒有同意,所以發生了衝突,並報警,但警察來了之後,因為是民事糾紛沒有處理。
此後,劉女士表示不會再經營櫃檯,所以雙方協商解除合同,3月6日辦理了結算,4月將設備撤出,在4月1日,劉女士的丈夫向超市出具收條,收到超市6000元,所有事項已經兩清。
庭審中,法官問劉女士,是否有銷售散裝食品,劉女士稱其銷售的都是自己做的食品,衛生都是能保證的,超市無權制止,而且她與超市簽訂的合同中,也沒有説不能銷售散裝食品。
法官認為,劉女士認為是超市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應當舉出相關證據,但從劉女士所提交的2份合同和超市提交的收條看,不能證明超市存在違約,而且劉女士的丈夫已經收取了超市的6000元,並出具所有事項已經兩清的收條,所以法院最終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任何經營活動都應該遵守法律規定,經營者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根據《食品安全法》第41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生産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劉女士在超市中銷售自己做的散裝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其行為是不可取的。
提醒進駐超市的商販要遵守合同約定和食品衛生法要求,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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