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依法行政做好標準工作
- 發佈時間:2015-07-17 09:34:11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加強依法行政
做好標準工作
□ 寧 一
《標準化法》頒布實施于上世紀80年代。為更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已啟動《標準化法》的修訂工作。但是,現實工作中,一些人動輒以《標準化法》太過陳舊、不合時宜為由,在開展標準化工作中漠視、忽略《標準化法》,導致違反《標準化法》的行為時有發生,這些行為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比如,《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工業産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後,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可以看出,《標準化法》對地方標準的制定有明確的條件限制。首先,制定地方標準的前提是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當然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其次,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工業産品的安全、衛生要求,需要注意,該法強調的是工業産品的安全、衛生要求,除此之外,其他事項不得制定地方標準。只有符合《標準化法》的上述要求,才能制定地方標準,這也是《標準化法》對制定地方標準的底線要求。然而現實中,個別部門忽略《標準化法》的規定,隨意制定地方標準,嚴重破壞了標準化工作的嚴肅性。
再如,《標準化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毫無疑問,但凡制定的標準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那麼這個標準肯定是也只能是強制性標準。反言之,推薦性標準肯定不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這是由《標準化法》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範疇所決定的。而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執法人員不能正確理解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的屬性,錯誤地將推薦性標準也認為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的標準,由於對標準屬性認識不清,造成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定性錯誤、法律適用不當。
上述行為歸根結底都是由於不重視對《標準化法》的學習,不遵守該法的規定而導致。其實,標準化管理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應當客觀理性看待《標準化法》,雖然該法頒布較早、亟須修訂,但不管怎麼説,目前《標準化法》依然是標準化工作的權威法律,是標準化工作的“基本法”,是標準化工作的總依據、總遵循,是對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的總要求。
有關人員應強化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尊重《標準化法》的法律地位,維護《標準化法》的權威性,嚴格依據該法開展標準化工作。這也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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