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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徵稅眾説紛紜

  • 發佈時間:2015-05-13 09:36:0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楊 陽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於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稱要深入分析電子商務、“網際網路+”等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特點,積極探索支援其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意見》中明確指出,各級稅務部門今年內不得專門統一組織針對某一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一時間,關於電商徵稅傳聞起又落的話題議論紛紛。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目前電商有以下幾種形式,即平臺型B2C電商、入駐平臺的B類賣家以及入駐平臺的C類賣家。京東、蘇寧等10余家平臺型B2C電商,其賣家均已工商註冊,並正常納稅;而對於入駐平臺的B類賣家,在入駐平臺時所簽訂的協議中,就有依法納稅的明確規定。而沒有納入徵稅範疇的是C2C平臺上的一些中小賣家、個人網店等。

  對於《意見》的出臺,有專家表示,稅務部門應該一視同仁,電商不應是徵稅例外。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認為,儘管《意見》本意是扶持新業態,支援電子商務和“網際網路+”商業模式發展,但在表述上卻有些問題。有經營行為就應該依法納稅,稅務部門應該一視同仁,特意將電商等新業態拎出來,反而不是依法行政。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姚小娟表示,電商交稅,無可厚非。所有商業經營者都應該一視同仁,網上商家當然應該和網下商家一樣承擔稅收義務。專家表示,電商避稅有可能造成守法納稅經營者被淘汰出局,避稅甚至賣假貨者長期霸佔市場,劣幣淘汰良幣,最終導致市場秩序失控,這顯然也將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電商繳稅勢在必行,只是稅率和繳費方式上可以探討。譬如稅率可以在開立之初予以優惠,繳稅方式可以由平臺根據交易額代扣等等。

  也有專家表示,電商徵稅是大勢所趨,但不可操之過急。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麻策表示,電商徵稅應當是大勢所趨。對於B2B、B2C而言,因為主體都是經工商、稅務登記的經營實體,作為電商而言也只不過是變更了經營方式而已,所以不存在徵稅爭議。但對於C2C個人網店而言,徵稅依據充分但徵稅難度大。

  個人網店可以比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同時因個人必須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經營,因此第三方交易平臺可以作為代繳義務人。但是,對於電子商務這一新興業態,如何徵、何時徵應當是一個非常慎重的問題,草根階級的崛起也是藏富於民的最好時代,更是打破國富民窮魔咒的最好契機。

  國家稅務總局5月6日出臺意見,要求積極支援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健康發展,深入分析電子商務、“網際網路+”等業態特點,各級稅務在2015年內不得專門統一組織針對某一新興業態、新興商業模式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這無疑是對電商徵稅問題的一次正面和積極的回應,因此,電商徵稅決不可操之過急。

  有分析認為,如何通過法律合理對電商徵稅,降低經營成本是該考慮的問題。

  遼寧得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卞琪表示,網店納稅從法律上來説是完全順理成章,因為依法納稅是企業和個人的法定義務,任何在中國境內從事營業性活動的機構和個人都應當依法繳納相關稅款。但是,這個問題一直沒有落實,一大部分的原因聚集在C2C的小賣家身上。

  作為C2C的小賣家,數量大、分佈廣、管理性差,從徵稅的成本來説非常高。因此,針對電商設立新的稅種並不急需,目前稅種已經可以涵蓋電商的所有經營環節,急需的是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合理徵收,降低成本。而且鋻於電商起到的的拉動作用,以及為了減少對買賣雙方的影響,可以考慮對電商進行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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