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樣品可造成車內空氣二次污染
- 發佈時間:2015-04-15 09:33:1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霍一夫)為評估車用空氣清新劑産品品質安全狀況,上海市質監局對本市生産、銷售的車用空氣清新劑産品開展品質安全風險監測。採用GB 30000-2013《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範》系列標準,對車用空氣清新劑的易燃性(閃點、沸點)和眼刺激及眼損傷(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項目開展風險監測。
車用空氣清新劑産品是一類主要用於凈化車內空氣環境,改善車內空氣品質的車用化學品,其主要成分包括溶劑、香精香料及化學助劑等。目前我國市場上車用空氣清新劑産品的主要劑型包括固體、液體和氣霧劑3種,以液體劑型居多,其中固體劑型包括顆粒型和膏狀型兩類;液體劑型包括凝膠型、揮髮型和噴霧型3類。目前該類産品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其潛在的品質安全風險主要包括:一是部分産品中可能使用了閃點或沸點較低(揮發性較高)的溶劑或香精類物質,這類物質大多屬於揮發性有機物或半揮發性有機物(VOCs & SVOCs),在車內密閉狹小的環境中長期存放因其較高的蒸汽壓容易形成較高的局部濃度,如再遇到明火或火花可能會引起閃燃甚至爆燃的危險;二是不少宣稱能夠消除或抑制車內空氣污染物的車用空氣清新劑類産品本身就可能含有導致車主及乘用人員出現眼刺激、眼損傷、頭痛、噁心等的揮發性化學物質,或者是其降解污染物不完全,也可能造成車內空氣二次污染,而這一點往往為消費者所忽視。此外,眼部刺激尤其危險的原因還在於其可能對車主的正常行駛造成干擾,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
根據監測分析,本次風險監測共採集40批次樣品。經檢測,易燃性項目中,9批次産品存在較大安全隱患,1批次産品閃點<23℃,沸點>35℃,屬於“危險,限制使用”的産品;8批次産品閃點點23℃且<60℃,沸點>35℃,屬於“較危險,建議增加警示標識”的産品。另外,3批次産品閃點點60℃且<90℃,沸點>35℃,屬於“較安全,在極端高溫環境下存在一定風險”的産品;28批次産品閃點點90℃,沸點>35℃,屬於“安全”的産品。
眼刺激及眼損傷項目中,1批次産品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屬於IIA類別,即“警告,造成嚴重眼刺激,限制使用”。另外,3批次産品屬於IIB類別,即“警告,造成眼刺激,對極端敏感體質存在一定風險”;35批次産品屬於O類別,即“安全”;1批次産品因固體顆粒硬度太高,無法進行眼刺激及眼損傷檢測而被歸入N類別,即“不適用”;未發現屬於“極危險,建議禁用”的産品。
此次風險檢測,上海質監局已將風險監測結果告知生産企業及其所在地品質監督部門,督促企業加強品質控制,降低或消除品質安全風險。並將車用空氣清新劑産品品質安全風險資訊報告有關部門,建議完善相關國家標準。
上海質監局提醒消費者,儘量選擇警示標識或提示明確的産品,並在使用相關産品時嚴格遵照相關警示標識或提示。
在初始選擇産品時,從安全形度考慮優先選擇固體類型或液體凝膠類型的車用空氣清新劑産品;選用液體揮發類産品時要特別注意産品包裝的結實可靠性。如果廠商標明瞭産品成分的話,儘量避免選擇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8種化學物質的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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