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行銷須加強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4-01 09:34:4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微信行銷
須加強監管
□ 王美瑩
悄然間,微信行銷開始成為新的投訴點。
根據2014年消費投訴情況報告的相關數據,蘇州市工商局第一季度受理微信“點讚”行銷投訴及諮詢共55件,南京市工商局2014年接受微信行銷類投訴119件。投訴主要針對消費者點讚、轉發、關注和購買朋友圈商品後,經營者承諾可以獲贈或抽獎,事後以各種理由不兌現;購買朋友圈裏的商品有品質問題,退換難。
“我在朋友圈買過3次東西,基本上都是與半熟半不熟的朋友交易。”居住在北京的黏黏(化名)女士説。
在最後一次朋友圈購物中,黏黏買了一件羽絨服,朋友承諾説可以退換。但黏黏退貨時,朋友卻説從廠家提貨已滿一個月,廠家不同意退貨,讓黏黏聯繫負責進貨的人。沒想到在爭論過程中,負責進貨的人各種難聽話“不絕於口”。這場售後糾紛最終沒有得到解決。
在日漸紅火的微商中,這樣的糾紛日漸增多。在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韜看來,朋友圈一般面向的客戶都是熟人,應定義為“熟人經濟”或者“熟人行銷”。“但是因為商品是全新的,不是閒置轉讓的。我認為朋友圈賣家屬於合同法、新消法當中的經營者。”張韜表示。
張韜表示,朋友圈行銷缺少相關強制性的規定,應要求朋友圈賣家提供相應的身份資訊。“消費者應主動要求賣家提供身份資訊,建立自我保護的機制。”
喬萬里認為,“傳統的消費如何維權,朋友圈消費就應該如何維權,不能因為增加了一個工具而變化。”如果朋友圈購物時消費者遇到違約、侵權的情況,可以通過消協、工商局進行協調處理。如果知道真實、準確的商品生産商,也可以找生産商維權。
對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各類糾紛,相關部門也一直在關注。
2013年12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2014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但到目前為止,相關法律對微商依然缺少規範。張韜表示,上述辦法管理的還是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並不適用於朋友圈交易。“各種聊天軟體只是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微信行銷只是一種交易手段,不改變社交平臺的屬性。”
專業行銷平臺有賣家、買家和中間方,可以顯示下單,可以看見動態庫存量。電子商務平臺上出示的賣家資訊,如果是企業就可以看見企業的全稱。但微信並不屬於這種電商交易平臺。
電子商務專家姚建芳認為,現在沒有針對微信行銷的監管措施,這是一個比較大的漏洞。雖然現在沒有明確的法律監管,希望平臺方可以加以監管,進行包括資訊發佈方面的一些審核,對於發佈銷售資訊的個人或商家的資質審核,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不被侵害。“從目前來看,對微信行銷的監管還不夠。因為它是一個新出現的事物,目前的法律跟不上發展的節奏。之後還會有很多新的問題出現,立法過程也會慢慢完善。”姚建芳認為,微信行銷繼續發展,像電商一樣形成一個單獨的體系之後,相應的監管肯定會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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