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財經 > 消費 > 正文

字號:  

如何界定是否屬於欺詐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32:3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王 輝

  【案列一】消費者申某在某超市看到“卡通貼紙”的商品價簽上標注的産地為廣東,便購買了上述産品1張。後經仔細查看,發現該産品是由寧波某公司生産的,後申某以該超市存在欺詐為由,要求其賠償。

  【案列二】郭某在某商場購買休閒褲若干條,該商品吊牌標識布料:90.9%的棉,9.1%氨綸。郭某對吊牌的含量有異議,遂委託質監檢驗站進行檢驗,結果顯示布料97.6%棉,2.4%氨綸。商場辯稱該商品代理商曾對商品檢測,並提交紡織檢驗所報告,報告顯示纖維成分與吊牌標注一致。後經復檢,結果含棉97.7%,氨綸2.3%,故郭某認為該商品有欺詐,要求對其3倍賠償。商場稱自己盡到審查義務,無欺詐的故意,僅同意退貨。

  生活中,很多消費者都被商家“忽悠”過,那麼,這個“忽悠”到底該不該認定商家為欺詐呢?

  3月7日下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會議廳,第二屆中國消費者保護法論壇上,來自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對外經貿大學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等法律界知名人士,圍繞消費者維權中的反“欺詐”、食品安全法的理解與適用、網路購物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等主題,展開了深入的研討。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法官閆偉偉結合多年的審判經驗指出,欺詐存在兩種不同的現象,一種是經營者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標錯産地。另一種是經營者因為疏忽將標簽寫錯,但並不影響産品本身的性質成分及功能。判斷産品標簽問題是否構成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需要衡量的就是標簽中所標明的資訊是否對消費者産生了欺騙和誤導,如果説標簽上存在的瑕疵不足以造成對消費者的欺騙和誤導。如用同一個成分採取的俗名,或者是學名,表示不同的纖維含量,這樣就不認定銷售者的欺詐行為。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馬特指出,兩個案例一個是貼錯標簽,另一個是標識的成分有誤差,它們的故意行為是很難界定的。過失産地標簽錯誤,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葡萄酒貼錯了的産地,這個行為會影響到産品的價格和對方成交的,這個所謂的錯貼標簽是應該構成經營者欺詐的。針對案例一,價簽産地寧波錯寫廣東,這要看是否影響到産品的功能和購買目的,是否給買方帶來了額外的負擔損失和風險,對此,馬特認為,案例一的貼錯價簽不應認定為欺詐。

  至於案例二,因為檢驗失誤導致實際與標的不符,作為標準化的産品,這個服裝必須要檢驗成分,即便是非故意所為,也應當是一個重大過失,至少是廠家和商家沒有盡到審核的義務。應該考慮到這個標簽標注不符,是不是偷工減料。馬特認為,如果這個成分的差異給賣方帶來了不正當的利益,可以認定這個標注的成分不符合它的標注,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可以適用撤銷權和懲罰性賠償。

  與會專家還提醒消費者,在消法中設置了一個消費者追償的制度,雖然説標簽問題大多數是廠家造成的,銷售者在銷售的過程當中,如果認定銷售者構成了欺詐,消費者可以向生産廠家,或者是向其銷售的上一家的銷售者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49條、第51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連結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