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多次返水 三主體如何擔責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32:38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王 夢 本報記者 曾祥素
谷先生家從2011年入住北京市海澱區西二旗某小區202號房屋後,前後3年間進行了3次裝修,原因是前兩次裝修剛完工,衛生間下水管就溢出污水將房子泡得一塌糊塗。經過專業人士檢查,反覆溢水是由於一塊實木方堵塞在衛生間排水管地埋部分彎頭處所致。這塊木頭從何而來卻沒人説得清楚。無奈之下,谷先生於2014年6月將開發商、物業公司和樓下業主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審審結了這起案件。
谷先生住在2樓202號,樓下102號是楊先生家。2010年,楊先生對其102號房屋進行裝修過程中,發現客衛下水管出現返水現象,遂向物業公司報修,物業公司進行了疏通,並組織102號房屋等正在裝修的業主與施工單位進行商談,施工單位同意進行室外地面開挖,尋找堵塞的原因,但該內容未實際履行。為避免再次發生返水,楊先生將其客衛下水管通往主管道的支管道封閉,並將其下水管直接連接到戶外排水井。
2011年,谷先生的202號房屋裝修完畢。次年5月23日,202號房屋客衛出現返水現象,將其居室浸泡。谷先生報修後,物業公司進行了疏通。誰料同年6月,涉訴房屋再次發生返水現象,物業公司聘請專業疏通公司使用高壓水進行疏通。谷先生對其受損房屋進行第一次重新裝修,並於同年12月支付了裝修款9萬元。2013年3月29日,202號房屋第三次發生返水現象,並將已裝修的房屋再次浸泡。谷先生報修後,物業公司聘請專業人員再次對202號房屋客衛進行疏通。為了徹底解決返水問題,這次物業公司將102號房屋客衛下方主管道挖出,鋸開管道後發現在立管底部有一根4釐米厚、10釐米寬、60釐米長的木方。5月2日,物業公司將管道恢復,並於當月6日向102號房屋業主楊先生發出將獨立式排水儘快恢復原設計狀態的通知書。後谷先生再次裝修,裝修完畢後確認總款項為92320元。
谷先生認為,由於開發商、物業公司、楊先生對堵塞形成原因和責任相互推諉,導致問題遲遲無法解決。溢水現象本應發生在一層,楊先生在未經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拆改污水管線,造成谷先生的房屋發生堵塞溢水,並拒絕物業人員進入其住宅探查地下污水管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谷先生起訴要求開發商、物業公司、楊先生連帶賠償其兩次裝修的損失19.032萬元,以及因房屋被淹受損無法居住而在外租房的租金9.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下水主管道是由施工單位鋪設,該管道為密閉狀態,屬於隱蔽工程,且主管道與各戶的支管道、檢修口呈90度角,主管道與其上端的檢修口亦呈90度角,而主管道與支管道的內徑均為100毫米,通過計算可知,一段長60釐米且無法彎曲的木方,不可能通過支管道斜插進入主管道。由此,法院排除了物業公司接手後或業主接收房屋裝修期間人為放置的可能性。而開發商關於木方係房屋交付後人為進入主管道的推論顯然不具有科學依據。物業公司在數次接到業主報修後,都及時採取了疏通措施,並在連續發生堵塞後,積極聯繫專業單位搜尋原因,並最終予以解決,其履行職責的行為並無過錯。102號房屋業主楊先生出於自身財産免受重復侵害考慮,封閉了其自家下水支管道與主管道的連接,改為下水支管道直接連接排水井的獨立排水方式,係楊先生採取的自力性救濟措施,不可能、也不會對樓上其他用戶的排水造成影響。楊先生擅自拆改的行為僅是其與物業單位之間的事情,與數次返水現象的發生並無因果關係。最後一審法院判決開發商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谷先生裝修損失19.032萬元,在外租房租金9.6萬元。
開發商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木方如何出現在管道中是本案認定侵權責任主體的關鍵。考慮下水主管道是由施工單位鋪設,且木方無法通過支管道斜插進入主管道。開發商就木方係後期人為放置的論述不具有科學依據,且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故原審法院推定留存于主管道內的木方只能是在建設期間出現,並據此認定開發商對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谷先生經濟損並無不當,應予支援。至於,二審過程中,開發商所提出的訴訟時效問題,因202號房屋自2012年5月23日起多次發生返水現象,直至2013年5月2日才最終解決返水問題,2013年7月22日202號房屋才重新修復性裝修完畢,此間,侵權處於持續狀態,故谷先生於2014年6月25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最後,北京市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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