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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模型受保護深圳一公司被判侵權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32:34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飛機模型受保護

  深圳一公司被判侵權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因生産、銷售“殲十飛機(單座)”模型,深圳市飛鵬達精品製造有限公司被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北京市高院于近日做出終審判決,責令深圳市飛鵬達精品製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殲十飛機(單座)”模型的行為,並賠償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各項損失43萬餘元。

  據悉,該案終審判決認定“殲十飛機(單座)”模型構成模型作品,有利於規範飛機模型市場秩序,對飛機領域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具有示範意義。

  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智成公司)訴稱:成都飛機設計研究所(以下簡稱成飛所)為“殲十飛機(單座)”的設計、研發單位,該飛機的實際製造者為成都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飛公司)。中航智成公司取得上述兩單位的許可,為該飛機模型的唯一生産商及供應商,並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殲十飛機(單座)”所涉及的智慧財産權。在獲得許可後,中航智成公司根據成飛所“殲十飛機(單座)”原始設計圖紙及“殲十飛機(單座)”設計了相應的等比例模型。2011年9月,中航智成公司經過公證購買得到了深圳市飛鵬達精品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鵬達公司)生産、銷售的“45cm小殲10”飛機模型(簡稱被控侵權産品)。中航智成公司認為,飛鵬達公司侵犯了中航智成公司對“殲十飛機(單座)”的設計圖紙、模型及飛機本身分別享有圖形作品、美術作品或模型作品的複製權及發行權,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後,中航智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中航智成公司僅主張“殲十飛機(單座)”造型及其模型的著作權,不再主張飛機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航智成公司主張“殲十飛機(單座)”造型構成美術作品,但未舉證證明或者合理説明“殲十飛機(單座)”造型中除飛機性能決定的造型成分之外,還有哪些造型成分屬於可獨立於飛機性能的純粹藝術表達,因此法院無法認定“殲十飛機(單座)”造型中哪些成分是可獨立於飛機性能的純粹藝術表達,進而無法認定“殲十飛機(單座)”造型構成美術作品。成飛所完成的“殲十飛機(單座)”模型雖然係對該飛機的等比例縮小,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其具有獨創性,構成模型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該模型作品發表在先,飛鵬達公司製造、銷售飛機模型的行為發生在後,兩模型高度近似,飛鵬達公司未舉證證明其係獨立完成該模型,故認定其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中航智成公司得到了成飛所的授權,可以向飛鵬達公司主張權利。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支援了中航智成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

  相關人士表示,二審判決從舉證的角度認為中航智成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或合理説明本案“殲十飛機(單座)”造型構成美術作品,但並沒有否定飛機造型構成美術作品的可能性,從而為飛機造型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留下了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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