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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的火車票該不該補

  • 發佈時間:2015-02-25 09:32:24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王 輝

  去年5月,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浙江消保委)接到多名消費者的投訴,他們以實名制購買的車票,經過安檢上了火車,到達目的地上海後因為不慎丟失了車票,出站時,工作人員要求其補票。消費者出具了相關的證明和郵件,要求通過網路查詢其購票依據,鐵路工作人員不予查詢。

  接到投訴以後,浙江消保委先後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上海鐵路局進行反應。上海鐵路局的回復是:補票的做法是符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43條的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

  浙江消保委認為鐵路系統的做法已經侵犯到丟失車票的消費者的利益。故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出了公益訴訟。請求判定上海鐵路局停止“強制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2015年1月30日,此訴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該起訴不符合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

  此訴訟的駁回在社會及法律界引來諸多思考。本案是否符合公益訴訟的有關規定?紙質憑證是否是火車票的唯一憑證?電子車票是不是購票憑證?原鐵道部1997年發佈的,並在2010年進行修訂的《規程》應不應該作為網路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行為的處理依據?

  首例公益訴訟

  在2月12日召開的浙江消保委提起公益訴訟研討會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蘇號朋明確指出:浙江消保委提起的本案是新消法實施後中國首例消費者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對於什麼是公益訴訟,他説,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孫穎也指出,判斷一起案件是否是公益訴訟的核心要素有兩個:一是“眾多消費者”;二是“公共利益”。“眾多”的含義一種是指按照我國傳統文化的理解,3個人以上包括3人即成“多數”和“眾多”。另外,指的就是《民事訴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説的“眾多”,是指不特定的人,即你、我、他所有在現在和將來都有可能受到侵害的乘客。不僅是上海鐵路局管轄範圍內的乘客,全國其他地方的消費者都有可能丟失火車票,都有可能遇到案例中的情況,所以在這起案例中,相關鐵路部門的做法侵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不能認為眾多就是只有3位乘客投訴,就只有3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她認為,即使是3位乘客,那麼透過這3位乘客利益受損的情況,我們可以推知每一位乘客都可能遭遇同樣的情況,都有合法利益遭到侵害的潛在可能性,即有同樣遭遇被強制補票的消費者並不僅有3個,只是因為個體受損的利益微小和訴訟成本過高等原因,受害消費者沒有投訴而已。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中的“眾多”應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可能受損,哪怕只有一人投訴,只要投訴的行為存在多數人的利益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即可成立請求停止侵害的公益訴訟。“公共利益”指的是全國或某一區域的社會成員的利益,全國範圍內或區域範圍內多數人共同的利益。她説,基於這兩點,“此案屬於公益訴訟是毫無疑問的”。

  “電子客票”也是票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中心李青武,如果是實名火車票,其身份的認定應該發生在始發地。一旦證明個人的在始發地身份認證之後,以後就不應該再要求他出示火車票了。

  記者在12306網站首頁的“鐵路常識”中有關“旅客丟失了車票怎麼辦?”中看到“旅客購票後乘車前未辦理車票挂失補辦手續或者乘車後丟失車票的,應當另行購票。”該問題回答的依據來源於原鐵道部在1997年發佈並在2010年進行修訂的《規程》。

  眾所週知,從2012年元旦起,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乘客通過網路或售票點購買火車票和乘坐火車時,需要登記、核查個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制定《規程》的時候,還沒有網路購票更沒有實名制。用1997年的《規程》來約束2012年的新事物是否合適,值得商榷。浙江消保委代表律師杭州六和律師事務所萬劍飛認為,鐵路局的這種做法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實名制的體制下,消費者是憑有效的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購票的,消費者在進站的時候就要經過實名驗證,也就是説票、人和身份證要三者統一才能進站,從這個實名制的制度來講,消費者只要進了車站,就意味著他已經經過了鐵路系統購票的檢驗。

  北京的熊先生認為,在實名制以前,火車票上面是沒有名字的,撿到的人有可能去使用,但是在實名制實行後鐵路部門應該承認“電子客票”,因為它的屬性和打出來的紙票是一樣的。

  值得注意的是,實名制購買火車票實施兩年來也暴露出一些漏洞。如3名投訴者中,有一位消費者曾拿出手機中顯示的訂票資訊,要求工作人員幫助核實時,被鐵路部門直接拒絕。而後兩位消費者要求鐵路系統幫他們出示網上購票的記錄單,回答是因為電腦購票軟體12306已更新,資料無法列印。諸如此類的我從查證,也反映出鐵路部門票務管理上的漏洞。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肖建國希望鐵路系統借鑒航空系統網路驗票的經驗,讓網路化購票真正方便到消費者,而不是成為一種負擔和糾紛。

  據了解,目前已有20多位消費者向浙江消保委反映有過丟票的相同經歷,並願意提供相應資料。浙江消保委也將組成了一個公益律師團繼續為消費者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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