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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個“寸”字買家獲三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2-25 09:32:2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曾祥素)某知名電商在其名下的網站上推廣“決戰30天,高清電視節”促銷活動,承諾“滿一千減一百,上不封頂”。由於活動優惠較大,陽陽(化名)在該電商網站上購買了液晶3D智慧電視3台,總價款共計6.5496萬元。但是電視買回後,陽陽測量該電視螢幕實際尺寸為45寸(1市寸=3.3333釐米),並非網站宣傳頁面顯示的60寸。經與該電商工作人員協商未果,陽陽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電商返還原告支付的價款6.5496萬元,並賠償原告3倍價款19.6488萬元。

  法庭上,原告陽陽出示了其向公證處申請保全的證據,根據《公證書》顯示的內容,陽陽購買的某品牌彩色電視機的螢幕規格為“60寸”。在法院審理期間,法院工作人員再登錄上述購物網站時,發現上述商品對螢幕規格處均已使用“英寸”的單位。因此,北京市海澱區法院認定,被告在“決戰33天”的促銷活動中將電視的螢幕規格“英寸”宣傳為“寸”,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解,該行為已經構成了欺詐,最後,法院支援了原告陽陽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被告依法應當按照原告陽陽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的電視機價款費用的三倍,即賠償19.6488萬元。同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2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作為網路購物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在受欺詐的情況下簽訂並履行合同,原告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退還已支付的價款6.5496萬元。同時,原告陽陽也有義務退還購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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