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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時摔傷訴飯館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1-28 10:32:53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理分析

  □ 朱建娜 孫峰本報記者 曾祥素

  北京市民王先生與朋友到一家食府就餐時在其通道上滑傷,就損失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王先生將這家食府訴至北京市順義區法院,近日,法院審結了此案。

  王先生訴稱,2013年1月9日晚,就餐完畢大約8點多鐘,其在該食府的通道行走時,因通道有積水和清潔劑導致其滑倒,造成脛腓骨骨折。現訴至法院要求食府經營者郭先生賠償如下損失:醫療費3570.78元,誤工費20400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費4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280元,鑒定費2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被告郭先生辯稱,原告當晚飲酒過量至醉酒,其醉酒狀態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原告的患肢在摔倒前曾嚴重受傷,至摔傷當時其股骨仍有鋼板未取出,導致其骨質疏鬆,是摔傷造成嚴重後果的原因。事發當時不屬於清掃的時候,食府不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郭先生就其主張的王先生醉酒提交了預結單一張,顯示就餐人點了牛欄山陳釀兩瓶。王先生認可其喝了一杯陳釀,但不認可其醉酒。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王先生於2011年7月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遠端骨折、髕骨骨折,就診于積水潭醫院。

  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先生主張食府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通道地面有積水和清潔劑,導致其摔傷,應當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王先生及郭先生對王先生於2013年1月9日晚8點30分左右在食府店內通道處摔傷,造成其左側脛腓骨骨折這一事實並無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食府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對王先生摔倒受傷負有過錯。

  王先生主張食府通道內有積水和清潔劑,但其申請法院調取的出警記錄未能證明如上主張;其提交的證人證言雖涉及了上述主張,但證人未能出庭作證且四位證每人平均與王先生存在朋友關係。

  郭先生主張王先生當時處於醉酒狀態,並提交了預結單予以證實;王先生認可其曾飲酒,但否認其處於醉酒狀態。郭先生主張王先生的左腿在摔傷前曾有過大型手術治療導致其患肢健康程度欠佳,這一主張已有就醫材料予以證實。

  綜合法院查明的事實,考慮到王先生摔傷的事實、飲酒的情節及患肢的治療史,結合雙方的舉證質證情況,法院酌定由郭先生按照30%的比例賠償王先生因本次摔傷所造成的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規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屬於原告王先生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範圍。王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不足,法院難以支援。對於上述合理損失的具體數額,法院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對於其訴訟請求數額過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援。經過庭審質證,法院審核確認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損失的項目及具體數額如下:醫療費3570.78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600元,營養費2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280元,鑒定費2150元。最後,法院判決郭先生賠償原告王先生11580元,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執行;駁回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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