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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指標化”後如何防止法院懈怠

  • 發佈時間:2015-01-26 02:31:02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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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指標化考核和民主選舉這兩種制約方式以外,目前多數法治發達國家採用的措施是“同儕評價制”。這種評價制有兩個層面,一是同行評選,推選法官人選;二是接受投訴,對法官進行紀律審查。目前中國一些地方已經成立了法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這項新制度能否真正落實“同儕評價制”,還得看具體運作情況。

  數天前,中央政法委發佈消息,要取消一些不合理的執法和司法指標,例如法院的結案率。去年底,最高院已經下發通知,不再對各高院進行考核排名。“去指標化”似乎正在成為這一輪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但是問題很快就浮現了。拿掉或者減掉指標考核這根指揮棒之後,法院會不會因此變得懈怠了?

  “指標化”考核弊端明顯

  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護者。這句話是現代社會制度設計的核心理念之一。但我們總得將一些事情委託給他人來做。那麼我們怎樣保證他人能夠盡心盡責儘快為自己辦事呢?

  這個問題到了政治制度上,便是責任性問題。對於代議制機構、政府首長和公務員來説,前兩者主要對選票(民意)負責,末者主要對上級和既定規程負責。在理想情況下,這些機制足以保證他們具備一定的效率。法院是一個特殊的分支,它往往被賦予高度的獨立性,不可能像其他機關一樣,全面引入外源性的問責力量。

  但是和所有其他政治機構一樣,缺少責任制制約的法院也可能成為腐敗的高發地。比如印度和印尼,他們的法院雖然獨立性較高,但腐敗程度也很嚴重。印度法院還以拖遝著稱,但就是這麼糟糕的司法績效下,印度建國以來竟無一位法官遭受彈劾,而印度國內多次要求通過更為嚴厲的法官制約法案,最終都告流産。

  這些情況的存在足以説明,司法的高效和公正並不是僅憑“獨立地位”下的“法官自覺”便可以實現。中國的“指標化”考核算是一種制約,但是這種制約的弊端也很明顯,首先是考核的內容未必符合司法規律;其次這種制約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考核,本質是權力的施壓,有可能破壞法院系統垂直方向的獨立性。這兩方面的弊端都在司法實踐有所顯現,造成了一些違背法治原則的現象,例如年底不立案、一審法院判決前先跟“上級”法院溝通等等。

  “同儕評價制”如何落實

  有一些國家的法院採取民主選舉的方式選拔法官,例如日本和美國的部分法院。這種訴諸民意的法官遴選制度有其歷史背景,例如美國建國後一段時間,法官的表現在一些方面就像現在的印度一樣,不盡如人意,為了“撥亂反正”,一些州的法院將法官遴選從任命制改為選舉制。選舉制一度改善了法官的公眾形象,但是選舉制並不符合司法工作的規律,一些依法斷案的法官反而無法獲得連任,而一些迎合民意,追求死刑判決的法官反而成了熱門人選,因此近些年來美國一些州又逆轉潮流,改為任命制或是任命和選舉相結合的制度。

  除了指標化考核和民主選舉這兩種制約方式以外,目前多數法治發達國家採用的措施是“同儕評價制”。所謂同儕即是同屬法律職業的成員,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法學教授等等。這種評價制有兩個層面,一是同行評選,推選法官人選;二是接受投訴,對法官進行紀律審查。“同儕評價制”具體到制度安排中有多種形式,但基本精神內核是一樣的。這種方式與“從上至下式”的指標化考核最大的不同在於,同儕之間形成理念共同體,考察的依據一般是符合司法規律的理念和準則。

  目前中國一些地方已經成立了法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這項新制度能否真正落實“同儕評價制”,還得看具體運作情況。“同儕評價”要起到作用,重要的一點在於成員的構成。日常工作中,與法官接觸最多的無外乎律師,最理解某個法官作為的也是律師,因此假如律師不能在法官評價機構中佔據相對部分,其評價結果必然大打折扣。其次便在於不護短,以維護法律職業聲譽和司法權威為最高訴求,要避免像印度一樣,讓類似機構演變成“護犢紙老虎”。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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