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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買到“凶宅” 起訴仲介公司欺詐勝訴

  • 發佈時間:2014-11-03 08:02:47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買家認為對方隱瞞房屋問題 仲介同意原告説法

  張女士通過仲介為兒子買了一套婚房,但裝修時才得知該房屋的男主人因該房屋火災喪命。認為原房主隱瞞資訊出售“凶宅”構成欺詐,張女士起訴要求退房並索賠。近日,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否認房屋為“凶宅”,作為第三人的仲介公司則認可“凶宅”的説法,同意原告退房。此案將擇日宣判。

  買來婚房是“凶宅”

  據張女士説,因兒子定於今年 “十一”結婚,為給兒子買婚房,她於今年年初委託北京鏈家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從崔女士母子手中購買了位於朝陽區芍藥居的一套房屋,總價為280萬元。仲介人員曾當面詢問房主崔女士該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答覆説沒有。4月4日,張女士對已過戶的房屋進行裝修。

  “後來有鄰居問我為什麼要買這房子?説男主人是被燒死在房裏的,消防車都來了,房子是‘凶宅’。”張女士説,經仲介再次確認,崔女士才承認其前夫在該房屋內非正常死亡。

  張女士認為,簽約前,她和仲介已明確詢問崔女士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兩名被告沒有如實告知,故意隱瞞這個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依法撤銷合同並賠償自己裝修損失費7.3萬餘元。

  被告否認存心欺詐

  庭審中,崔女士否認其隱瞞事實。她説,根據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和證明,其前夫趙某因床舖引燃導致過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我認為該房並非凶宅。另外,當時仲介是問房屋是否有發生過自殺、他殺,而趙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除在簽訂告知書時仲介問過凶宅的問題,我和原告都沒有提及有關凶宅和婚房的事。”崔女士認為,她沒有欺詐。

  崔女士的代理人還指出,“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遍認為只有發生過自殺、他殺等人為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缺乏主觀上的惡性,不糾纏世俗的恩怨仇恨,不應納入“凶宅”的範圍。原告將意外事故定性為“凶宅”,已超出普遍的社會認知,也超出買房時仲介告知書中對“凶宅”的認定。

  而張女士的代理人則認為,火災發生在早晨,死者又是孤身一人,不能排除死者是因為生活不如意而自殺,且意外死亡也屬於非正常死亡。此外,如果是“凶宅”,不僅要比正常市場價格低出四五十萬元,而且很難出手。

  仲介支援原告訴求

  昨天上午,鏈家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並同意原告退房。代理人説,公司在簽約時盡到審核義務,因原告明確其買房是用於婚房,所以工作人員特別強調了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買方知道房屋內死過人,肯定不會買”。代理人説,公司接觸過很多購房人,除正常的生老病死,非正常死亡都會讓他們感到恐懼,這樣的房屋降價都沒人買。

  據悉,因起訴房屋為“凶宅”要求退房的案例並不少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房屋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現象屬於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賣房人應當主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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