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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豐臺法院完成首例電腦軟體證據保全

  • 發佈時間:2014-12-17 09:53:4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豐臺法院完成

  首例電腦軟體證據保全

  本報訊 (路 聰 記者曾祥素)智慧財産權客體的無形性及易複製性,使得智慧財産權案件相較其他民事案件,具有取證難、舉證難以及侵權行為隱蔽性強的特點,這決定了證據保全在智慧財産權審判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市豐台區法院知産庭與執行一庭、技術科及法警大隊4部門通力配合,順利完成該院首例電腦軟體證據保全,為後續案件的審理固定了重要的證據資料,體現了當前加大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力度的趨勢。

  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以被告某技術公司、席某、衛某銷售、使用的3款電腦軟體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3被告訴至豐臺法院。立案伊始,原告向豐臺法院提出了證據保全申請,要求對涉案3款軟體的源程式、目標程式及其載體進行證據保全。

  知産庭受理證據保全申請後,依據相關規定進行了嚴格審查,認為涉案3款軟體係證明3被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重要證據且存在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保全的條件,故裁定複製、扣押3被告銷售、使用的涉案3款電腦軟體的源程式、目標程式及其載體,並將保全裁定及相關材料及時移送至執行一庭。知産庭與執行一庭相關承辦法官就本案保全工作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溝通,並向技術科有關同志就保全中可能涉及到的技術問題進行諮詢,最終確定了詳盡週密的保全方案。

  12月9日,執行一庭、知産庭、技術科與法警大隊相關人員,以及本案原告的技術人員及代理人共10余人順利到達被告公司住所地,向3被告送達了證據保全裁定書和其他訴訟材料,並要求被告公司人員給予配合。之後,迅速鎖定被告衛某正在使用的電腦進行保全工作。由於涉案軟體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專業性,故而要求原告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認,技術科相關人員進行電腦操作,在衛某的電腦中搜尋需要保全的涉案3款軟體並通過法院攜帶的電子存儲設備進行現場複製。起初,被告衛某就原告的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指認存有抵觸情緒,且擔心商業秘密會被洩露,故而不是十分配合法院工作,但通過法官耐心細緻地向其釋明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參與證據保全的法律依據,並説明涉案軟體被法院提取之後會嚴格保密,從而很快打消了被告衛某的疑慮,確保了保全工作得以有條不紊地進行。整個保全過程透明、客觀、中立,並由法警全程錄影監督,確保了保全措施的程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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