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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定損差異大 過度維修難獲賠

  • 發佈時間:2014-12-17 09:53:4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因認為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定損義務,劉先生自行將車輛送至修理廠進行維修。但在車輛修復完畢後,保險公司認為車輛的實際修理項目多於交通事故中車輛受損部件,拒絕全額賠付。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劉先生訴稱,其于2012年6月為其所有的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保險,期限為一年。2013年1月21日,其允許的駕駛人趙先生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大廣高速公路西半幅1845公里+500米處時,因路面積雪遇有緊急情況採取措施不當,與發生事故後停在路面等待救援的兩輛小轎車相撞,造成3車受損。此次事故經交警認定趙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托運回北京後,因與保險公司就車輛維修費用未達成一致,他自行修理了車輛,而保險公司拒絕足額賠付,故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9.5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對於兩輛停放在路邊的第三者車輛損失,同意賠付。但是對於趙先生主張的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對金額存有異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同意對停放在路邊的兩輛第三者車輛損失進行賠付,法院不持異議。關於劉先生所有的投保車輛實際損失,經委託的鑒定機關對車輛維修項目與事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鑒定後發現,劉先生車輛修理項目存在多處不合理,法院對交通事故與投保車輛損失之間合理部分的損失予以支援。對於合理的修理費用金額,因劉先生提交的維修費清單中無法體現出各分項維修項目的具體金額,經法院釋明,其仍無法提交,亦不申請進行價格評估。最後,法院依據保險公司根據鑒定意見書結論所作出的定損金額,確定車輛維修費為1.06萬元,對於劉先生超出該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據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實踐中,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就定損金額達不成一致的情況時常發生,被保險人實際的維修費用有時遠遠超過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通常認為因其足額交納了保費,保險公司理應全額賠付。然而,就財産保險而言,其基本原則之一便是財産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的財産損失應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單純認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當全額賠付,實際上是對保險理賠的一種誤解。就本案而言,超出事故原因造成的車輛修理費用,保險公司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那麼,一旦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與修理廠估損的金額差異較大的時候,被保險人又應當採取何種方法來維護自身權益呢?

  第一,判斷修理項目是否與事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在機動車維修過程中,有些零部件屬於消耗部件,伴隨著車輛行駛里程的累積,消耗部件往往已經達到了需要更換的程度,但該部分部件的更換本身與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壞無關,僅是修理單位在處置事故車輛的時候一併對車輛進行的相關維修保養,以此保證機動車輛具備上路通行的安全條件。因此,對於該部分修理費用,保險公司是有權拒絕賠付的。

  第二,注意留存手中證據,必要時諮詢相應鑒定機關。實踐中,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定損金額最大的分歧在於事故車輛的受損部件到底是應該維修還是更換。就車輛修理費用而言,維修或更換,二者的修理費用往往相差巨大,這也是雙方分歧所在。因此,當雙方産生分歧時,被保險人應首先協調修理廠工作人員與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就定損項目進行溝通,必要時雙方可以協商引入第三方鑒定機關,對零部件是否應當更換作出相應判斷。此外,還應當注意留存手中的證據,例如事故發生時的車輛受損部位照片、車輛拆解照片以及更換下來的受損部件,以便後續訴訟過程中司法鑒定時使用。

  第三,加強溝通協調,切莫糊塗墊款。車輛在修理廠進行維修後,最終的結算單據通常包括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發票。實踐中,部分修理廠往往僅僅列明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總價款,但對於每個分項部件的價格並未明確寫明,一旦出現部分零部件的更換、修理與事故發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則難以確定保險公司應賠付金額。因此,被保險人在墊付修理費時,應當及時對維修清單進行檢查,檢查每項修理項目是否已經單獨列明,分項的修理費單價及工時費是否已經標清,從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此外,如發現保險公司怠于履行核損義務,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對保險金進行核定的情況,則被保險人除有權利主張保險金外,還可一併向保險公司主張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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