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讓人很受傷
- 發佈時間:2014-12-17 09:53: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胡立彪
微信朋友圈“三大謠”:致癌、養生、丟小孩。基於“謠”的欺騙屬性,還有一種朋友圈裏的高頻事可以加入進來,湊成“四大”,那就是賣東西。“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朋友圈裏殺害倒不至於,但傷害還是蠻重的。上來就給朋友圈裏的售賣行為定性為欺騙,是不是有點太武斷了?武不武斷,我們分析來看。
虛擬的網路世界是真實世界的一種投射,真實世界的人際關係存在利益交往,也會反映到虛擬世界中,因此,微信朋友圈發生交易行為就是一種必然而正常的現象。在這種交易關係中,就賣方而言,其優勢在於投入成本低,而且風險小。既不需要店舖、人工,也不存在倉儲和資金週轉問題,加之目前尚無政府監管,稅費全免;就買方而言,最直接的好處是物美價廉價——當然,這個“好處”是基於朋友關係産生的信用擔保。有這樣的便利和好處,朋友圈交易就具有了存在基礎,風行起來就是分分鐘的事。
從法律上講,微信朋友圈交易的當事雙方建立的是買賣合同關係,此種合同關係如沒有違反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均應屬於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不過,交易本身合法並不意味著交易過程的所有行為都合法。微信朋友圈交易是人對人的交易,沒有評價機制、沒有信用擔保、沒有第三方交易平臺,且目前我國有關網路交易的監管法規主要是針對淘寶、京東等這類電商平臺,未涉及微信交易,這就出現了監管空白。這個空白很容易被朋友圈賣家發現,並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轉化為發財的機會,比如出售假冒偽劣産品。
事實上,人們不怕有人售假,就怕沒人打假。微信朋友圈出現假貨幾乎是必然的,但由於缺少監管,售假行為得不到懲處治理,假貨之害因之而成,漸而積重。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微信朋友圈購物上當後發現投訴無門。有消費者向工商部門或消協組織反映情況,卻被告知“根據新《消法》,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範圍”,被踢了皮球。
通過微信交易的風險日漸顯露,消費者的維權呼聲也日漸高漲,這就迫使政府監管部門和微信平臺提供商儘快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措施,加強對微信交易的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當然,在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出來之前,也不是完全沒辦法管。雖然微信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賣家往往以幫忙、代購的名義掩蓋交易行為,淡化自己的“經營者”身份,但這樣做並不能跳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根據新《消法》第3條的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代購人向他人銷售商品,就應該符合經營者的身份,應適用新《消法》。而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通過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在微信代購時權益受到損害,可向微信平臺所在地,也就是騰訊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舉報,或者向商品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投訴來維權。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微信朋友圈交易雖不能説均為欺騙,但其中潛藏著巨大風險。躲避這種風險的最有效辦法,就是不參與微信交易。如果扛不住誘惑,那得練就一身本領降低風險:要有鑒別商品真偽好壞的豐富經驗,什麼産地、規格、材質、包裝、裝潢等全得懂,而且國家或行業標準中關於商品的理化、衛生等各種指標也得明白;還要注意保留證據,什麼聊天記錄、銀行匯款單據、賣家身份資訊等,別嫌麻煩,該保留的一樣不能少;最關鍵的是,要麼你有錢,任性,耐騙,要麼有一顆能經得起吃虧上當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大心臟。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