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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銀行格式合同暗藏四大“陷阱”

  • 發佈時間:2014-11-06 18:02:2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日前,重慶市工商局根據消費者的普遍投訴,對全市銀行業格式合同進行整治,發現其中暗藏四大“陷阱”:

  陷阱一:加重借款人的責任。工商部門表示,一些銀行的房屋抵押貸款規定,由借款人支付抵押登記費,而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理應承擔抵押登記費的支付義務。該約定違規轉嫁抵押登記費給借款人,屬於加重了借款人責任、免除銀行責任的條款。

  陷阱二:排除了持卡人的權利。工商部門表示,一些銀行的格式條款規定,信用卡用卡規定、收費項目、標準及利率等發生調整,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屬卡持卡人。事實上,合同當事人並不具有單方任意變更合同的權利。“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變更過程中磋商的基本權利。

  陷阱三:免除銀行的責任。銀行提供的合同中普遍將“不可抗力”之外的因素作為排除自身責任的因由。對此工商部門提醒,《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將“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為銀行免責的情形,無法律依據,該約定屬於免除銀行自己責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權利的條款。

  陷阱四:擴大銀行的權利。一些銀行貸款合同將“其他非因貸款人原因”作為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工商部門表示,法律對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控制,即只確定法律規定這一種兜底情形。因此,銀行將“其他非因貸款人原因”作為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範圍太寬,存在不合理性,屬於擴大銀行權利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重慶市工商部門表示,將對以上四種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嚴厲打擊。消費者因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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