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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審查80份銀行格式合同564條不平等

  • 發佈時間:2014-12-12 08:52: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沈雁 董碧水  責任編輯:胡愛善

  在銀行辦理業務時,老百姓往往會被要求籤署各類格式合同,大多數人不會仔細閱讀那些密密麻麻的合同,殊不知一些格式合同中暗藏“陷阱”。浙江省工商局近日通報稱,近期他們對80份銀行業合同的格式條款進行審查,發現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多達564條,涉及問題795個。

  如某銀行合同條款約定:“在合同中規定借款人未及時還款時,銀行有權從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扣收相關款項。”這一條款涉嫌銀行利用強勢地位擴大扣收的權利,損害借款人利益。

  還有如“由於設備、通訊、網路等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納入銀行的免責事由”、“銀行對借記卡遺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産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等,工商部門認為,銀行涉嫌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還有的格式合同條款還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浙江省工商局合同處處長沈曉萍説,如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合併(兼併)、合資(合作)、聯營、分立、股份制改造、資産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産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貸款債權實現的行為的,需事先徵得銀行同意,或一旦發生此類情況,銀行即可採取終止合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或其他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和資産保全措施”,而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債務人合併、減資需要通知債權人,並且債務人需要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但分立則只需通知債權人即可。“上述條款涉嫌違法公司法。”沈曉萍説。

  還有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可以向任何有關方面查詢、列印、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資産、工商稅務、出入境及司法等資訊,同時允許銀行將上述資訊提供給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這樣的條款侵犯了借款人的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

  也有的條款表述不明,如對“複利”、“敞口”、“存續期”、“限額處理”都沒有明確定義,涉嫌誤導消費者。

  據介紹,浙江工商部門此次審查的格式合同包括了與消費者涉及較多的銀行個人借款合同、消費類的銀行抵押、質押、最高額抵押等保證合同、信用卡申請、領用合同、公務卡申領合同、個人銀行賬戶管理合同、個人業務綜合服務合同、電子銀行服務合同以及各種理財協議等8大類的消費類合同。

  自去年9月以來,浙江省各級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了對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的專項整治,檢查銀行193家,銀行分支機構1129家,檢查銀行業合同4991份,發現問題合同1953份,涉及問題條款11461條,其中,經營者免除自身責任的2865條,加重消費者責任的4942條,排除消費者權利的3654條。

  專項整治中,工商部門召開行業座談會,銀行約談會、條款點評會,發佈針對銀行業的“霸王條款”徵集令等,最後委託律師事務從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語的恰當性三方面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了全面審查。

  沈曉萍説,銀行業所處的特殊的地位和優勢,使得企業和消費者在與銀行打交道、簽合同時,處於弱勢地位。面對銀行單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只能選擇“是”,或者“不是”,沒有平等協商的餘地。也正是這種合同簽訂雙方實際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許多“霸王條款”的出現。“這些問題條款,一方面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與法律精神背道而馳。”

  據悉,針對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各銀行基本吸納了工商部門提出的審查修改意見。“目前,大部分銀行對主要問題條款已進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浙江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表示,對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的規範整治行動,不僅僅是保障公平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在幫助銀行規範經營,積累信用資産,增強銀行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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