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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在域外辦理委託手續

  • 發佈時間:2014-11-05 09:35:0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逐漸增多,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在訴訟程式進行中身在域外,而案件當事人常常因委託手續存在瑕疵而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案件的正常審理。那麼在域外辦理委託手續需要經過哪些必要程式?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發佈了該院審理的兩起類似案例,並從法律角度予以解析,供大家參考。

  中國籍公民在國外

  張女士與王先生於2010年登記結婚,隨後雙方同去澳大利亞雪梨生活。由於感情不和,2011年張女士返回中國,而王先生一直留在雪梨。2014年,張女士以兩人長期分居、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其與王先生的婚姻關係。王先生同意離婚,但其因為工作原因無法回國,需要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

  法官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三款的規定,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因此,依據上述規定,本案中的王先生需要到中國駐雪梨總領事館辦理公證的委託手續。委託手續辦好後,可以直接郵寄至法院,也可以由其委託代理人提交給法院。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外

  2013年,張先生與王女士(加拿大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張先生按約向王女士支付了房款,而王女士未與張先生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即返回加拿大。後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女士協助其辦理房屋産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王女士本人因故無法到中國應訴,打算委託律師代為訴訟。

  法官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王女士是加拿大國籍,其在加拿大辦理委託手續應當先到當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然後到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辦理認證。

  因為此類委託手續中一般會有外文內容,因此需要到我國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再將委託書原件及翻譯件提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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