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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因失火罪獲刑

  • 發佈時間:2014-11-05 09:35:0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以案説法

  □本報記者 曾祥素

  2013年12月14日10時許,喬兵在位於北京石景山區的北京錦繡寶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庫房附近燃燒垃圾時,引燃庫房記憶體放的木耳、腐竹、調味品等貨物,燒燬物品共計人民幣近115萬餘元。該庫房是宋某在未經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及消防備案的情況下,私自搭建後出租給錦繡寶鑫公司用來儲存貨物。一審法院審理後,以失火罪判處喬兵有期徒刑4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北京錦繡寶鑫商貿公司經濟損失85萬餘元;宋某賠償錦繡寶鑫公司經濟損失34萬餘元。判決後,北京錦繡寶鑫商貿有限公司、喬兵、宋某皆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中,喬兵自稱,其將宿舍和被燒庫房之間過道裏的一些樹葉和垃圾之類的雜物掃到一堆。因為嫌麻煩,懶得將垃圾運走,就將堆起來的垃圾點著了,心想一燒就沒了。垃圾堆上的火著了一會兒後,其看垃圾堆上的火不大,就回宿舍了。幾分鐘後,才發現燒垃圾的地方冒起了黑煙。當時其看到火堆旁一個裝廢油的塑膠桶被垃圾堆上的火烤化了,塑膠桶裏面的油流了出來燒著了。隨後,火苗順著被燒著的庫房東側窗戶燒到了庫房裏面。雖然其在發現著火後喊人滅火,自己也試圖接水滅火,但沒起作用,直到消防支隊趕來滅火。

  根據石景山區公安消防支隊的事故認定書和調查報告:起火部位位於錦繡寶鑫公司經營者裴某承租的庫房南側通道外,起火原因為喬兵在庫房南側的通道內燒垃圾,引燃周圍存放的廢棄機油桶,用火不慎導致火災發生。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喬兵燃燒垃圾時,因疏忽大意引起火災,造成被害單位的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由於喬兵的犯罪行為,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北京錦繡寶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喬兵依法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宋某作為庫房的實際出租人,在未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及消防備案等手續的情況下,私自搭建房屋並出租給被害單位作為存放幹貨的庫房使用,亦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判決後,錦繡寶鑫公司、喬兵及宋某均對刑事部分的判決不持異議,但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提出了上訴。

  錦繡寶鑫公司認為,宋某明知其出租的倉庫沒有建設工程規劃,沒有消防設施,未進行消防驗收,仍出租給上訴人存放幹貨等物品,對火災災情擴大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審對宋某使用按份責任判賠不當,應適用連帶責任。喬兵則認為,原判認定的火災損失金額不正確,對涉案的數額存有異議,另外被害人租用不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倉庫,並失于管理,對損失的發生亦有部分過失,因此應減輕喬兵的相應責任。宋某提出,錦繡寶鑫公司作為承租房屋的使用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責任,另外對於實際損失的數額也存有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才承擔連帶責任。就本案而言,僅有宋某的行為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發生,一審法院判決宋某和喬兵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並無不當之處。

  就倉庫失火,錦繡寶鑫公司是否失于管理的問題,法院認為:火災的發生是由於燃燒垃圾,引燃周圍存放的廢棄機油桶,即用火不慎導致火災發生,並無證據證明錦繡寶鑫公司對火災的發生及損失擴大負有相應責任,因此該上訴理由,法院未予採納。而對於本案損失金額的認定,北京市石景山區價格認證中心所做的價格鑒定意見依據受害人的購物單據做出,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受害人的購物單據數額不準確,因此法院依法採納了該份鑒定意見。且原審法院已將案發前倉庫出貨情況從認定數額中扣除。而根據火災現場照片等證據可以確認,未被燒燬的貨物也因救火過程中遭受水泡已不能銷售,因此可以認定為火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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