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維護農民利益?
- 發佈時間:2014-08-25 05:39:5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王斌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發展進程的加快,農民參與市場經濟活動越來越多,形式也多種多樣。但在農産品經營、農資買賣過程中,因為買賣的口頭約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加上産品品質參差不齊等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來自江蘇無錫惠山法院的一組數據顯示,2013年,該院審結農産品買賣合同糾紛8件,因農業生産資料品質問題引發的糾紛6件,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在這些糾紛中,農民常常處於弱勢,合法利益受損時維權困難重重。
綠化公司登出 花農欠條成空文
趙某從2004年開始種植銀杏、雪松、枇杷等苗木,並帶動了不少同村人種植,由其負責聯繫出售。經營期間,趙某結識了經營某園林綠化公司的劉某,該公司對苗木的需求量非常大,一度成為趙某的主要客戶。雙方的交易往來主要通過口頭約定,貨款並不總是能按時到位,但是為了保住客戶,趙某還是照常提供苗木。2011年2月,經過對賬,劉某向趙某出具了欠條,確認結欠貨款17萬餘元。此後,雙方來往變少,趙某多次電話催討貨款無果。無奈之下,趙某找到該綠化公司,卻被告知公司早已停業,劉某已回上海。2013年,趙某向法院提交了訴狀。
法庭上,劉某承認欠款事實,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然而劉某並沒有按期履行判決,趙某又申請強制執行,劉某要求和解,雙方簽訂了分期付款協議,但不久又失去了與劉某的聯繫。經過大半年的等待,趙某只得帶著被拖欠貨款的眾人再次向法院求助。
經過多次赴上海搜尋,法官終於找到劉某,並對其採取司法強制措施。“我對不住他們,但我實在是資金週轉不過來,我一定想辦法把錢還上。”劉某見無法再躲避,讓家屬先籌措了10萬元現金,其餘部分與趙某重新簽訂了還款協議。在法院督促下,劉某將全部款項分期支付完畢。“為討這筆款我不知道跑了多少路,真後悔當初沒有查清楚這個公司的底細。”趙某感嘆。
在農産品銷售過程中,如果不簽訂合同或者合同約定不明,將給農民維權帶來很大困難。據了解,惠山法院審理的農産品買賣合同糾紛多由飯店、銷售商、批發商拖欠農産品貨款引發,近七成案件的貨款拖欠時間超過半年,最久的長達6年。
合同約定模糊 樹農“吃官司”
李某和蔣某承接了某度假村的綠化工程,2012年4月,李某向樹農王某訂購10棵銀杏樹,雙方簽訂了購買協議,由蔣某提供擔保。李某親自到王某的樹林挑選了所需要的銀杏樹,王某把這些樹送到指定的工地後,李某支付了16萬元貨款,並答應剩餘的40萬元等工程完工後再結算。沒想到,工程結束後,度假村驗收時對銀杏樹的品質提出了異議。根據施工合同,銀杏樹的直徑要達到80cm,但是經過鑒定,10棵樹都沒有達到要求。據此,度假村拒付購樹款。李某和蔣某把這項損失歸結到了王某身上,拒絕支付剩餘貨款,王某一氣之下把李某和蔣某告上法庭。
王某認為,購買合同中並沒有對銀杏樹的直徑作出明確規定,李某也根據自己的要求對樹木進行了挑選,自己已履行了合同,李某應當支付貨款。李某表示,由於樹木沒有達到要求,自己遭受了不小的損失,無法支付全部貨款。而李某唯一的抗辯依據就是對10棵銀杏樹的鑒定證書,表明樹木不合格,應視為王某違約。同時,李某和蔣某對各自的責任相互推脫,這讓王某更加感到氣憤。
經法官多次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定,確認剩餘的購樹款按照30萬元結算,該款由李某分期支付,蔣某自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雙方對還款方式和期限也進行了約定。
在農産品買賣合同糾紛中,有的購貨方在簽訂合同時,利用農民法律知識的匱乏,制定有利於自身的條款,一旦發生糾紛,便以農民違約為由故意拖欠貨款,為此,農民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飼料品質難辨 農戶自擔損失
張某夫婦承包了一片魚塘,一直使用李某經銷的某品牌飼料餵養魚,因多年合作關係,雙方彼此非常信任,故在魚飼料買賣中沒有訂立合同,貨款也是每年等到張某把魚賣掉後再支付。2012年,魚塘中的魚突然出現接二連三死亡的現象,張某立刻聯繫李某,找來飼料生産廠的技術人員查看。經過實地查看和檢測,廠方認為,引起魚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多種,但是可以肯定飼料的品質沒有問題,並出示了産品出廠檢測報告。張某不相信,又將飼料和死魚樣本送到專業檢測機構,結果檢測機構也無法認定魚死亡與飼料品質之間存在必然聯繫。張某因大批的魚死亡而遭受近30萬元的損失,他一怒之下拒付飼料款,後被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認為,如果是飼料品質問題,他可以出面讓生産廠家賠償,但是檢測結果沒有問題,張某也沒有證據,自己只是經銷商,張某拖欠飼料款是毫無道理的。而張某固執地認定,是飼料的問題才會造成魚大量死亡,李某要為自己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
“你認為魚飼料有品質問題,有什麼證據嗎?”法庭上,樸實的張某面對法官的提問,只會簡單地描述事實:“我承認我欠了14萬多元飼料錢。為啥我周圍的魚塘喂的別的飼料就沒事,就我的魚死了呢?肯定是這個飼料有問題,這就是證據。”
經過法官調解,雙方最終同意以13萬元結算貨款,並約定分期支付方式。
“算我自己運氣不好,偏偏遇上了這種事情。”經過這場訴訟,張某仍然沒有意識到在平時的交易中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對於法官提醒“今後購買飼料等貨品應簽訂合同,並對商品品質問題的解決作出詳細約定”,他不以為然地説:“我字都不識幾個,買個東西幹嗎還這麼麻煩!”
張某的想法是不少農民經營者的縮影。2013年,惠山法院審結的6件因農業生産資料品質問題引發的糾紛,多為農民或農場主購買的化肥、飼料、農藥等品質不佳致農田、魚塘生産受損,導致其拖欠貨款。因農民無法提供生産受損證據,案件多以農民支付貨款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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