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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購房資格借名登記 被認合同無效

  • 發佈時間:2014-10-08 10:32:15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牛佳雯 記者曾祥素)原告王先生與被告劉先生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因被告不具備購房資格,其無法辦理産權過戶手續,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提出反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過戶給自己的指定人。近日,經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審理,認定其提出反訴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援。

  王先生訴稱,2013年3月,其與劉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先生以每平方米1萬元的價格購買他位於順義區的房屋。同日,王先生(甲方)與劉先生(乙方)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由於乙方無購房資質。如乙方購房資質無法辦理或其他原因,乙方可以選擇另行出售,出售價格高於、低於合同價格均與甲方無關。後劉先生按約定給付王先生購房首付款33.5萬元。之後,由於被告劉先生不具備購房資格,無法辦理産權過戶手續,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對此劉先生辯稱,被告沒有欺騙原告王先生,在雙方簽訂的其中一份補充協議第二條明確説明劉先生沒有購房資格,可以另行出售,王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明知被告沒有購房資格。故劉先生堅持要求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提出反訴要求給付剩餘房款,王先生協助其將房屋過戶至其指定人孫先生名下。

  法院經詢問,孫先生是劉先生的朋友,與劉先生沒有親屬關係,孫先生有在北京的購房資格,同意劉先生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如果購房需要多交納稅費,孫先生同意交納,孫先生認可涉訴房屋實際為劉先生所有。劉先生陳述房屋實際所有權的歸屬是劉先生與孫先生之間的問題,與本案無關,故不作陳述。

  法院認為,本案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均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劉先生是否具備購房資質與合同效力無關,《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具有相對性,雙方在《補充協議》中雖約定在劉先生不具有購房資質情形下,劉先生可以選擇另行出售,但該約定並未改變其在買賣合同關係中買受人的合同地位。故劉先生另行出售涉訴房屋的前提是其自身通過合同履行能夠取得涉訴房屋的所有權。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及二份《補充協議》時,國家與北京市已經頒布實施相關限購政策,現雙方當事每人平均確認,自上述合同簽訂至今劉先生均無資格在北京購房。因此,因房地産調控政策的頒布實施致《買賣合同》及二份《補充協議》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故法院對王先生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及二份《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在劉先生自身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其無權徑行要求王先生協助將涉訴房屋過戶至劉先生指定的購買人名下,故劉先生關於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合同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劉先生所提反訴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雙方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解除後之相關事宜可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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