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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三類房屋 要特別小心

  • 發佈時間:2014-08-27 09:38:4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因為貪圖便宜或賣房人的不當引誘,一些購房人往往會將眼睛定格在“查封房”、“小産權房”、“抵押房”上。豈料最終卻因防不勝防,落得個“房錢兩空”。

  購買“查封房” 30萬首付打水漂

  【案例】2014年元月8日,一直想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屋卻苦於無錢的石倩穎,從路邊小廣告中得知李某“因工作調動而低價急售住房”。經實地查看,石倩穎發現該房的樣式和地段不僅為自己所心儀,而且價格也確實偏低。遂趕緊從親朋好友中東拼西湊到30萬元交了首付,對剩餘的20萬元則立下一年內付清的字據。可3天后,石倩穎按照約定時間前往辦理過戶手續時,左等右等就是不見李某,甚至李某的電話也一直處在關機狀態。感到蹊蹺的石倩穎經打聽得到的消息後呆若木雞:因李某拒不履行償還所欠他人的鉅額借款的義務,法院已經將其房屋查封,並正在著手拍賣。而李某早已攜帶石倩穎所交現金逃之夭夭。

  【點評】《房地産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中,正因為石倩穎所購買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具有不可轉讓性,決定了其與李某的買賣合同因違法而沒有法律約束力,其所交房款的損失,只能從李某處退回。可李某已逃之夭夭,也就意味著該款至少在短期內被打了水漂。本案也提醒人們,在購房時應當向相關部門核實情況,確保所購房屋能夠依法轉讓。

  購買“小産權房” 40萬現金落入他手

  【案例】2013年6月,王某所在的村因進行舊村改造,村委會與王某簽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和安置合同。隨後,王某建起了3套房屋。因自己居住確實有餘,王某曾放出口風想賣掉位於樓頂的一套。2014年3月3日,羅某獲悉後,雖明知是“小産權”房,但覺得緊鄰市區,距離自己上班處不遠,價格也比市區低了一半,仍執意購買。經與王某協商,彼此當即簽訂了購房協議,並一次性付清了40萬元房款。豈料,王某回家途中因遭遇車禍當場死亡,40萬元房款不知去向。而當羅某搬入居住時,王某妻子卻以不知情為由阻饒,且對羅某索還房款的請求斷然拒絕,理由是“既然是王某私自出讓,也就只能讓王某自行擔責。”

  【點評】“小産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的房屋。因其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備案,故不是真正合法的産權房,早已被明令禁止交易。2013年底,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産權房的緊急通知》也再次重申“各級國土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對在建、在售的‘小産權房’堅決叫停,嚴肅查處。”羅某與王某頂風違法交易,其行為自然不受法律保護。

  購買“抵押房” 50萬換來一紙空文

  【案例】2014年4月10日,蔣雅雯與郭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郭某將其所有的一套三室兩廳兩衛的房屋轉讓給蔣雅雯。蔣雅雯依約預付50萬元房款後,前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中,才知道郭某在購買該房屋時,只是繳清了40萬元首付,餘款95萬元採取的是按揭支付,房屋不僅已經辦理了他項權證,而且實際抵押給了銀行。如果蔣雅雯要想完成過戶手續,就必須付清郭某所欠的95萬元餘款。可此時的房價不但是大幅下跌,郭某也已經攜款遠離所在的城市,甚至沒有給蔣雅雯留下有效的通訊方式或地址。也就是説,蔣雅雯陷入了既難於索回房款,且除非高價滿足銀行的需求,否則又難於獲得房屋的尷尬境地。

  【點評】《物權法》第191條明確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也指出:“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正因為本案所涉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決定了蔣雅雯要想實現自己的過戶目的,也就只能“代人受過”的高價接受並還清貸款。

  (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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