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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封鎖公用通道法院判決開發商構成妨害

  • 發佈時間:2014-08-27 09:38:36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王競隆 記者曾祥素)近日,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判決一起業主委員會起訴開發商排除妨害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將小區封閉出入口開啟,保證業主正常通行。

  據順義某花園小區業委會介紹,該小區1號樓規劃設有用於小區業主出入的大堂及門廳。業主入住初期,尚可利用該公用通道出行。但自2012年11月開始,開發商無故將大堂和門廳封閉,在大堂內堆積雜物。全體業主多次要求某公司將大堂及門廳開啟,恢復使用功能,均遭拒絕。並有部分業主遭不明身份人員威脅。無奈之下,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立即開啟其封閉小區的出入口,確保全體業主可以正常通行。

  對此,開發商不同意業委會的訴訟請求,認為其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號樓首層大堂係和庚公司擁有獨立産權的財産,業委會無權要求該公司開放大堂。另外,1號樓1、2、3、單元均有獨立的出入口,且與小區人行通道的人行出入口均相連。首層大堂的封閉,不影響1號樓小區業主的通行。

  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的封堵和閉鎖行為,致使小區絕大多數業主無法正常使用該口進行通行,對小區業主出行構成妨害。故業委會要求開啟南入口、拆除鐵柵欄、開啟防盜門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援。開發商辯稱其系列封閉行為是在其自己所有的房屋內進行封堵,因權利的實現應顧及公共利益並受到法律的約束,就其答辯意見,難以支援。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將小區封閉出入口開啟,保證業主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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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行為故意或過久地實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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