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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賠償百度70萬元

  • 發佈時間:2014-08-13 08:54:5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常 鳴 記者曾祥素)圍繞360搜索引擎是否違反Robots協議(搜索引擎的機器人協議)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北京一中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應賠償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線上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0萬元,同時駁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庭審中,百度公司表示,奇虎公司在經營360搜索引擎的過程中存在對百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包括:違反Robots協議,擅自抓取、複製原告網站並生成快照向用戶提供;在原告明確函告後,仍繼續上述行為;繞過原告網站,在用戶點擊搜索結果中原告的網站地址後,直接向用戶提供快照服務。為此,百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www.360.cn等網站首頁及《法制日報》等媒體顯著位置連續30天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20萬元。

  被告奇虎公司辯稱:百度濫用Robots協議,以設置robots.txt文件為手段排斥同業競爭者,以達到限制同業競爭者正當競爭的目的;百度濫用Robots協議的行為如果被司法判決確認保護,將給中國網際網路搜索引擎服務行業的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並將嚴重損害網際網路用戶利益;360搜索以網頁快照而非原始網頁連結方式顯示百度內容網站的內容是由於百度惡意技術干擾所致,且360搜索早已不再通過網頁快照方式顯示百度內容網站搜索結果,百度在本案中控訴的所謂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已不存在;百度在本案中控訴的360搜索違反百度設置的robots.txt文件、抓取百度網站內容的行為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網際網路行業的發展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這種改變歸根結底來自自由競爭環境下實現的創新。所以,網際網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的自由競爭應當得到堅決的維護。但是此種“自由”並非毫無約束的絕對自由,為了自身發展可以採用違背誠實信用及商業道德的方式攻擊競爭者,那麼創新就會被扼殺,市場就會停滯不前,因此必須重視和強調規則在自由競爭中的作用。Robots協議被認定為搜索引擎行業內公認的、應當被遵守的商業道德,被告奇虎公司在推出搜索引擎的伊始階段沒有遵守百度網站的Robots協議,其行為明顯不當,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最終,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北京奇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自其搜索引擎推出伊始至《自律公約》簽訂之日期間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對原告予以賠償。同時,由於兩原告並未指出被告的不當行為給其造成了何種商業信譽上的損失,故而兩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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